仲裁费昨起执行新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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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7日00:44 重庆商报 | |
本报讯(记者 吴从斌)以前定得死板的仲裁收费标准得到改变。市物价局发文称,市内各级仲裁委员会昨起开始执行新的仲裁收费办法,仲裁官员可根据仲裁争议标的和案件实际情况,在分段的浮动指标内选择收取的具体标准。具体的收费标准是:争议金额在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部分,按40—100元收取;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5%缴纳;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按3%—4%缴纳;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按2%—3%缴纳;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按1%—2%缴纳;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按05%—1%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