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睹太原非法广告之怪现状(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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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7日01:43 山西晚报 | |||
现状一:自封“股份公司”“总代理” 在一家不起眼的小规模牛奶厂门口,工商管理人员发现该厂的广告招牌竟然是“XX股份有限公司”,这显然是拉大旗扯虎皮的做法。工商人员介绍说,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股份制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据此,执法人员按规定对这家厂进行了处罚,并责令有关负责人按注册的厂名规规矩矩重新写了招牌。 现状二:别人标识、商标贴满自家墙面 在一些鞋店的墙上,巴布豆、保罗、邦赛、舒丹妮、求质等标识加广告宣传画贴得非常醒目。而一些汽车修理店的门前,桑塔纳、捷达甚至一些国外名牌汽车的商标标识和注册商标图案也时有发现。当工商人员上前检查时,老板们大都是一脸坦然,别人都在这样用,我为什么不能用?工商人员拿出法律条例,指着《商标法》的第五十二条规定念给他们听: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老板们听完,有人大眼瞪小眼,用了好多年了,今天才知道这也是不允许的! 现状三:小饭店敢称第一,大夫保证疗效? 小小的一间饭店,“三晋第一锅”、“香遍食品街”等字样堂而皇之地写在玻璃门上。一些小诊所门前也贴着“龙大夫”保证疗效,无效退款的广告画。工商人员对记者说,这种行为明显不合法,《广告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广告不得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所以这些小饭店的广告用语也是欠妥当的。而有关医疗广告的部分,对这种保证疗效的广告也有明确限制,《广告法》第十四条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禁止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词语。据此,工商人员对这些小饭店、小诊所的当事人讲清了有关法规,责令他们限期改正。 现状四:“烟”字广告肆无忌惮 就记者沿途所见,大大小小的烟店有四五十家,而且几乎每家的门口都会悬挂一个大大的“烟”字广告,有的甚至摆放在路边。工商人员说,这种做法也不合乎规范,根据《广告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禁止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在太原,这种现象较为普遍,对此,工商部门正在拟订方案,在这次“查广告净化视听”活动中,将对香烟广告进行一次清理,并使之逐步规范。(山西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