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身亡 工伤咋认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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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7日02:09 三秦都市报 | |
丈夫在车间维修设备时突然倒地身亡,“工伤认定”却一波三折,妻子一怒之下将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了法庭。 2002年7月7日下午4时许,对于家住长安中路一家属院的邹俊来说,犹如晴天一个霹雳,其丈夫赵致旭陕西亨通环保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在亨通公司一车间维修设备时,突然倒地身亡。经法医鉴定排除了赵致旭中毒病变致死的可能,但未排除电击死亡。 2003年2月,雁塔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赵致旭作出了因公死亡的确认结论。4月,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复议撤消雁塔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赵致旭的工伤认定。 复议有结果,把上诉人“晾在一边” 对于邹俊来说,伤心事“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原审判决维持市劳复决字2003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在作出复议时,未通知上诉人,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邹俊在上诉书中如是说。她称,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的规定,原审适用法律错误,诉请二审法院撤消原判决。 被上诉人:原审判决应予维持 原审被告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辩称,雁塔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前未按规定进行必须的工作、取得必要的证据;随后进行工伤认定时,未按照文件规定的要求办理是完全错误的。且原归劳动行政部门的安全卫生监察职能已经划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故应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陕西亨通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辩称,复议撤消原工伤认定结论的决定正确、合法,诉请予以维持。 终审判决: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西安市中级法院审理结果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二项之规定,判决结果为:一、撤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03碑行初字第61号行政判决书;二、撤消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复决字20033号行政复议决定;三、责令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本报记者 荣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