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乘车被撞成伤残 穗一老太获赔近4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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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7日05:56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 |
【本报广州10月26日电】(记者李明)广州一位70岁的老太太凭老年人优待证免费乘坐公交车,不料因交通事故被撞成10级伤残。近日广州市荔湾区法院一审判决,公交公司要赔近4万元。 去年5月14日下午,70岁的张老太凭老年人优待证坐上一辆公交车,车至广州三元里大道华侨旅社对开路段时,由于一辆小客车和一辆摩托车碰撞,导致公交车刹车不及,撞上摩 公交公司却认为,在这次交通事故中己方并没有责任,张老太的损失应由对这次交通事故负全责的责任人承担。即使公交公司先承担责任,也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不应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倍赔偿。另外,公交公司对张老太的索赔金额也有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形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乘客。 本案中公交公司向张老太提供的是无偿服务,双方达成的是无偿服务合同,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的是有偿合同。张老太是因交通事故受伤,公交公司应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赔偿。 作者:记者李明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