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了不能白撞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7日08:55 黑龙江日报 | |
撞了不能白撞 在经过10年砥砺、4次审议后,备受社会关注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有望于28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回顾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过程,记者发现,这部法律草案字里行间处处体现着对生命的关爱、对普通百姓切身利益的保护。 2001年12月24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翻阅草案全文,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引起了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注意: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损失……超过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金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 这一规定根据过错原则进行责任划分,让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联想起在社会广为流传的“行人违章,撞了白撞”的说法。1999年8月30日,东北某市出台的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行人横穿马路不走人行横道,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机动车无违章,行人负全部责任。随后,一些省市出台了类似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一定危险性,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实行无过失原则,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今年6月,在分组审议这部法律草案时,一位常委会委员的发言让人动情:“我们不妨想一想,人与机动车相撞,会不会出现人把机动车撞坏的情形?要知道,无论在什么情况下,与机动车这个庞然大物比,行人都是弱者。而我们的法律,必须注意保护弱者的权益。” 许多委员提出:“从目前情况看,有些国家已从过去采用的无过失原则改为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及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机动车一方能够证明自己在驾驶时对交通安全已尽了高度注意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正在审议的草案,最终采纳了过错推定原则。(新华社电)(生活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