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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7日15:34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本月22日,广州某报的一则新闻《12岁男孩强奸两女同学?》刊登后,引起了广大读者的强烈反响。文章说,两名男同学的家长告诉记者校方因男孩“强奸”两个女学生而把男孩劝退。据了解,这件事情还在调查中,无论最终的结果怎样,它都引起了《今日说法》版对学生权益的关注。谁才有权认定强奸犯罪?学生的受教育权受怎样的保护? 老师:重要的是教育 在广州东圃某中学执教的凌老师认为:如果在学校内发生这样的事情,校方本着保护受害女学生和学校声誉的原则,这样做也是情有可原的。如今男孩不上学也不是根本解决办法。作为学校,最重要的是教育好学生,而且要明确事情的真实性,这是第一重要的。真有这样的事情,双方家长应该见面商量解决的办法。 学生:点不可思议 小梁今年刚上高中,他说:这件事情有点不可思议,我不大相信12岁的男孩会做出这样的事情。即使是真的,也应该让男孩和家长都落个明白。法官对犯罪嫌疑人也要经过审判,证据确凿后才会定罪。学校应该经过详细调查,拿出真凭实据,这样才能让人信服。 家长:这样做不公平 有一个9岁女儿的庞先生道出了作为家长的心声。他告诉记者:这样做对两个男孩很不公平,校长说要保护两个女孩的尊严,难道两个男孩子就没有尊严吗?如今他们退学了,身边周围的人肯定会知道事情的原因,他们将一辈子抬不起头来做人,这对他们的心灵会造成极大的伤害。我觉得男孩的家长一定要问个清楚,这关系到一个孩子一生的名誉。即使真有这样的事,他们也有知情权。作为女方家长来说,也不可能就这样了事,女儿遭到了侵犯,难道仅仅是男孩退学就可以解决了吗? 专家:性教育应重视 广州大学教育学系王教授说,我国《义务教育法》有规定,青少年有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谁都不能破坏他们的受教育权。我们对于青少年的性教育和青春期教育一直都是比较薄弱的,现在大家都认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但还没有找到很好的方法来解决。一些学校开设的生理卫生课,并不能代替性教育和青春期教育。在开放的社会环境下,如何做好学生的德育教育是学校和家长都应该重视的问题。 学校无权下定论 男孩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成为争论的焦点。假设真的存在这种行为,谁有权对行为作出定性呢? 广东某律师事务所的罗凌律师认为,首先这件事情的真实性未经证实,强奸与一般的违反校纪校规有根本的区别,单凭受害女孩的陈述或者校方的调查都不能确定,必须经过司法机关的认定,学校单方面的判断很不合理。 从事法律工作的周庆源律师告诉记者说,假定这件事真的是两个男孩所为,学校也没有权利下定论。任何公民,未经司法机关的认定,就不能确定其行为违法或犯罪。在这个事情上,学校没有资格对“犯罪行为”作出判断。 学生名誉受保护 这件事是否会影响两名男同学的名声呢? 罗律师认为,男孩退学的事实已经发生,知情的人容易对他们造成误解,认定他们的不正当行为,男孩的名誉将受到极大的损坏。目前事情没有得到完满的解决,不可避免地将进一步扩散,这样对男孩的身心健康都会造成极大的伤害。 周律师认为,考虑到男孩的名誉问题,在处理过程中应该注意到一定的社会影响,不宜进行扩大宣传,当然在侦查以及审判中也应当遵循国家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理的有关司法规定。他认为,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不单是学校一家的责任,还必须引起教育行政部门和家长、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需要社会共同的努力。 要保证受教育权 周律师说,《义务教育法》规定,青少年有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即使该男生有上述不正当行为,学校也应当在查实后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在司法机关对其违法或犯罪行为认定后,将其移交给工读学校进行再教育,保证其接受教育的权利。 罗律师认为,校方没有权利剥夺学生受教育的权利,男孩是否有违法行为跟他接受教育的权利不存在矛盾。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如果是校方提出退学,男孩可以不接受,还可以向有关部门起诉,维护自己的受教育权。(侯颖/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