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车伤人 粤首例由消委会提起的公益诉讼案宣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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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8日06:57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社广州十月二十七日电(记者郭军)引起广泛关注的广东省首例由消委会提起的公益诉讼案——童车伤人案,今天下午在广州市芳村区法院宣判,被告广东南海市某玩具厂须向原告赔偿损失九万二千七百八十九点八三元人民币。 年仅五岁的韦伟生日时拥有一辆小童车,去年一月二十日,在骑车玩耍时,右手大拇指不幸被车链夹伤,造成右拇指末节基底部横断骨折,构成九级伤残。韦伟父母在与厂家南 该案庭审时,吸引了众多媒体和上百名民众旁听,庭上双方争辩激烈。该案焦点主要集中在韦伟受伤与童车质量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原告方诉称,被告生产的该款童车,未安装全罩链罩,在安全设置上存在严重的缺陷,对原告造成了伤害。 被告方辩称,该厂生产的该款童车所配置的“F”型铁链罩符合国家《童车安全要求》,且根据二OO一年广东省质检局的监督抽查结果显示,该型号儿童自行车所检项目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因此,它显然不存在质量问题和严重缺陷。此外,原告父母在原告骑玩童车时,未负起在场监护之责。 原告方则声称,符合国家标准,并不当然意味着产品没有质量缺陷,且该项国家标准是一九九三年制定的,是最低标准,要考虑时代的需要。厂家作为专业生产者,必须保证儿童的使用安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