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墙皮属公属私成争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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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8日10:02 今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王学军通讯员刘军李峥)去年一天刘某在户外乘凉,没想到祸从天降,楼上一居室的阳台外墙皮脱落后砸下来,将其左眼击伤并致失明。刘某将负责该处房屋的房管站告上法庭。房管站则辩称阳台属于自用部位,其维修和管理应由房屋所有人承担。一审法庭据此驳回刘某的起诉后,刘某不服继续提起上诉。日前,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9月21日傍晚,原告刘某在塘沽区长征里一楼下乘凉时,突然被该楼3栋1门503室自用阳台脱落下的一块外墙皮砸中左眼。由于伤情较重,刘某被先后转往多家医院治疗。事故发生后,他将负责该片房屋的天津市塘沽区向阳房地产管理站告上法庭。经原告申请,2003年2月26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刘某的伤情作了法医鉴定,确认其伤残程度为Ⅷ级。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受伤致残,赔偿其损害后果的义务主体应是自用阳台的产权所有人。原、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及有关法规规定证明,被告“向阳房管站”对该自用阳台的维护和修缮不具有法律义务,并非该自用阳台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据此依法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后刘某并不服气,他在二审的上诉状中提出了“新颖”的观点。其诉称,《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第1款规定:住宅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是指门户以内的部位和设备。他认为“办法”中明确规定的住宅自用部位是户门以内的部位,而阳台脱落的墙皮应当被认定属于公用部位,房管站因此对阳台脱落墙皮而将他伤至失明的事实难辞其咎。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