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冉树林)发现随前妻改嫁多年的女儿已改随继父姓,生父将前妻及其丈夫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对方还女儿的本姓。因女孩已满12周岁,法院据相关法律作出判决:改不改姓由女孩自己作主。1993年,家住潼南县城的崔云与妻子李雪离婚,3岁的女儿崔恬恬判给女方抚养。后来,崔云多次向改嫁的前妻提出看望女儿的要求,但皆被其借故拒绝。去年5月的一天,崔云终于在放学的路上将女儿“堵”住。当他亲热地拉着女儿叫“崔恬恬”时,已比自己矮不了多少的女儿却说:“叔叔,我不叫崔恬恬,叫张蓝。”此时崔云才知道, 女儿改随继父姓了。事后,崔云向前妻“问罪”无果,于去年12月将前妻及其丈夫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恢复女儿的“本姓”并同意其探视女儿。李雪在法庭上辩称,她给女儿改名换姓,是为了她今后的学习和生活。现在,如果恢复孩子原来的姓名,将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和今后的学习生活等,故不同意前夫的诉求。法院调解无效,最后让已上小学五年级的张蓝出庭征求意见。张蓝在知道自己的身世后告诉法官,她现在与继父的关系如亲生一般,且从小就随继父的姓氏,学籍档案也是如此,已经习惯了,因此再不愿更改姓氏。对于生父,她说只要往后心里知道就行了。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被告单方面变更女儿姓名的行为不妥,但其女儿现已年满12周岁,已有能力识别与自己生活密切相关的自己姓名的选择使用,其本人也明确表示要求使用现在的姓名,根据新《婚姻法》“未成年子女的姓氏可以由父母协商变更,但子女有辨别能力的应征得本人同意”的司法解释,认为法律虽然规定子女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间作出选择,但并不妨碍子女使用第三人姓氏。据此,法院近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崔云要求前妻恢复女儿原姓名的诉讼请求,支持原告每月可探望女儿一次。(来源:重庆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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