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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亲生子女是否犯罪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8日11:13 沈阳今报

  汪来超【案情回顾】李某是农村妇女,两年前随丈夫进城打工,2002年10月计划外怀孕,因李某高血压不宜流产,只能将孩子生下。但其家境贫寒,且负有许多外债,于是与家人商议将产后婴儿卖给他人,并联系好了收养人。今年8月,李某生下一女婴。按约定,李某在孩子满月后将其交与收养人,收养人给付李某现金5000元。

  【以案说法】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李某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出现不同意见
。笔者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拐卖儿童罪。虽然李某有出卖的故意,也实施了出卖行为,但不具备《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拐骗、贩卖行为,故不构成犯罪。

  首先,出卖亲生子女是否构成犯罪,主要看情节是否恶劣以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我国《刑法》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可见,拐卖儿童罪只限于上述六种客观行为,《刑法》并没有将出卖自己的亲生子女列为拐卖儿童罪的范畴。李某夫妇是女婴的法定监护人,对孩子有监护权,因生活所迫使监护权转移,并收受了5000元,不能完全等同于“出卖”,也不能完全等同于那些以人为商品的人贩子。

  其次,我国《收养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犯罪,是指出卖自己亲生子女而触犯《刑法》条款的犯罪,是受《刑法》调整的犯罪。只有具有《刑法》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才能构成犯罪。

  第三,“两高一部”和全国妇联2000年3月20日《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部分:“以营利为目的的,出卖不满14周岁的子女,情节恶劣的,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以及出卖拾捡儿童的,均应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阐述:对于买卖至亲的案件,要区别对待。以贩卖牟利为目的“收养子女”的,应以拐卖儿童罪处理;对那些迫于生活困难,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而出卖亲生子女或收养子女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出卖子女确属恶劣的,可按遗弃罪处罚。如何认定出卖子女确属“情节恶劣”以及营利为目的,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这需要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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