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警中队长连续39小时审讯疑犯致其死亡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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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8日20:41 新华网 | |
新华网海口10月28日电 1998年10月5日,海南省儋州市公安局原刑警四中队队长颜伟雄、五中队办事员徐佑峰连续39小时轮番审讯,将犯罪嫌疑人致死。今年6月10日,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颜伟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处徐佑峰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据海南特区报报道,1998年10月3日下午6时许,儋州市公安局抓获了涉嫌实施三都镇 在审讯期间,除了陈某吃饭、上卫生间及为了获得其口供时,专案组人员短暂解开手铐让陈某休息外,其他时间都用两副手铐,把陈某的双手分别铐在房后门门扣和卫生间的门扣上,双脚始终用脚镣锁住。 5日下午3时许,陈某由于长时间双手被铐住,戴脚镣横拉站立,加上长时间被审汛没有得到休息,身体已极度疲劳,出现烦躁不安、站立不稳、精神恍惚并说胡话的状况。 徐佑峰在接班时发现了陈某的上述变化,就让另一值班人员搬一张板凳,让陈某坐下休息。约4时许,一办案人员进入114房想看审讯情况,发现陈某的头朝下垂着,嘴巴张开,口流白沫,就大声喊叫:“不对劲!”在此情况下,本该及时救治陈某,但徐佑峰走到陈某的身边,却用手抓住陈某的头发,用力向后甩去,导致陈某的后脑撞到墙上。直到发现陈某已不省人事,徐佑峰等人这才将陈放到床上,然后,请来西庆农场一名退休医生为陈某诊断。该医生确认陈某已死亡。 经海南省公安厅法医鉴定,陈某系蛛网膜下腔出血而死亡。案发后,儋州市公安局已补偿给陈某的亲属13万元。儋州市法院审理认为,颜、徐二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他们对他人的死亡均持过失心态,本应从重处罚,但鉴于二人对其主要犯罪事实均作了供认,且陈某死后,其家属已得到13万元补偿,在量刑时可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了一审判决。 一审宣判后,颜伟雄、徐佑峰不服,向海南中院提出上诉。 颜伟雄及其辩护人的主要上诉理由是:审讯组共有8人,不能只追究两个人的责任;陈某死亡前后,颜伟雄已回市局办事,不在现场;陈是死于自身疾病,还是死于审讯,没有证据证明;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应适用刑讯逼供罪;有自首情节,案发当时已向局领导汇报。徐佑峰及其辩护人的主要上诉理由是:发现陈某精神状态有异后,徐佑峰只是将陈某的头抬起来察看,并没有用手抓住陈的头发用力向后甩;陈死亡的根本原因是其血管有病;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应适用刑讯逼供罪。颜伟雄、徐佑峰还声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终审法院应撤销一审判决,宣告二人无罪。海南中院终审认为,颜伟雄、徐佑峰身为公安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陈某使用肉刑和变相肉刑,逼取口供,导致陈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二人的上诉理由,经查,或与事实不符,或与法律不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海南中院遂于近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完)(来源:新华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