啜文一审被判三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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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9日00:55 山西晚报 | |
本报10月28日讯(记者康景林)昨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省乡镇企业管理局局长啜文有期徒刑三年,罪名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公诉机关指控,1995年3月至2001年9月,被告人啜文与妻子赵青梅的存款为人民币297万元,美元21310元,案发时搜出现金34400元人民币,经核算,存款、支出与合法收入的差额为人民币308万余元。法庭对公诉机关及二被告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分析认证后支持了公诉 被告人啜文被公诉机关指控“挪用公款300万元”,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啜文挪用公款或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它单位使用或谋取了个人利益,法庭不予认定,而是采纳了啜文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定其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太原市黄河府大酒店董事长史保荣向司法机关作假证证明啜文夫妇家的3089796元中有230万人民币是他本人财产,被认定构成包庇罪。赵青梅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决免予刑事处罚。啜文、赵青梅不能说明来源的两笔款项被判令予以追缴。本案被告人啜文是太原市中院近年来判决的我省级别最高的正厅级政府官员。 (山西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