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化冰]2003-10-29 00:29 自家北窗被挡光 八旬老翁上公堂本报记者化冰本报讯最近,一位83岁的老汉对金州区某开发公司盖在他家北面的办公楼,提出了民事诉讼,认为他们的楼挡了他家的光和阻挡他家的通风通气,提出索赔3.9万多元。这一极特殊的案件已经被金州区人民法院受理,并引起了人们的关注。83岁的江某居住在金州区中长街道某小区西一单元一层楼的两室一厅64平方米的房子里。这座楼是1994年建成的,他家的两扇窗朝北开着。2001年,在他家北侧,金州区某开发公司建成了一座高20多米的办公楼。这座楼与 老汉的楼房间距7米,老汉认为,办公大楼几乎是严严实实地遮住了他家背面的两扇窗的采光和通风通气。他认为,某开发公司违反了民法通则相邻关系中的不动产采光通风权利的有关规定,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老汉将这家公司告上了法院。被告方认为,他们的楼是按照当地规划土地局正式批准的位置而建的,也达到了公安消防部门的验收合格,因此是完全合理合法的。更重要的是,大连市人民政府2002年17号令关于建筑物间距挡日照补偿规定中,只有东南西向间距挡日照的补偿规定,并没有房屋的“北侧”间距多少及被挡光应给予补偿的规定,因此,不承担任何的民事责任。原告代理人认为,老汉住在一楼,他家的两扇窗户被北面的楼挡光和阻止通风是客观事实。至于北楼经过行政机关批准建设,被告可以不承担行政责任,但不等于免除民事责任。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被告的行为应确认为侵犯了原告的不动产相邻关系中的采光、通风的权利,法院应该依法支持原告的合理合法主张。法院已经受理此案,不日将进行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