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不得另收煤气报警器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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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9日09:35 黑龙江日报 | |
本报记者 桓伟 民生民声编辑: 我家住哈尔滨市香坊区通站街29号3单元502号,2003年3月在天林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一套70多平方米住房,当时开发公司让另交245元煤气报警器钱,我就如数的交付了。事后 王海山 哈尔滨市物价局综合处宋处长说:根据哈尔滨市建委联合发2001年46号和47号文件,已明确规定2001年6月18日以后新建房的煤气报警器进入建设成本,不得另行收取。在文件之前已建成的房子,当时规定煤气报警器采取自愿原则,消费者买不买报警器是自愿的。发文件后必须进入成本,如果强行收取报警器钱,消费者可以向建设主管部门或物价局进行举报。 (黑龙江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