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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遭遇三块“硬骨头”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9日10:21 石家庄日报

  虚假广告防不胜防

  “霸王条款”不容商量

  最终解释权任意解释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消费领域中最让消费者头疼而又屡禁不止的主要有虚假广告、“霸王条款”和商家的所谓最终解释权等三块“硬骨头”。

  虚假广告忒害人

  李先生从网上看到一条出租信息:一居室月租200元,立即与“房东”联系。“房东”要求租金按年付,双方相互验了证件并签订了租赁合同,李先生付了一年的房租。没想到,入住才半个月,真房东露面了。原来,和李先生联系的“房东”其实也是一个租户。被骗的李先生没有办法,只好搬出、报案。

  关于商品房广告宣传与实际不符的投诉也屡见不鲜,商场有关促销活动的宣传也经常遭到消费者投诉。

  在关于虚假广告的投诉中,药品虚假广告最为突出。据介绍,药品虚假广告有五大特征,一是内容虚假,夸大宣传。例如治疗肝病的重大突破等,与实际诊疗水平不符。二是超批文发布。有些广告主对批准文件任意增加内容,宣传治愈率和有效率,欺骗消费者。三是使用非医疗专业技术职务用语。专家、博士等头衔,在医疗广告中属禁用范围,却被人屡屡使用。四是发布法律明确禁止的广告。例如性病、癌症、乙肝疾病目前医学科学没有完全解决,许多广告主抓住患者求医心切的心理,宣称可以完全治愈。五是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类似报道某医院、某专家的所谓重大成就,对消费者具有很强的诱惑性和欺骗性。

  附件:药品广告的识别常识

  根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药品广告需包括以下内容:药品的生产企业名称、产品批准文号、药品使用的注意事项、禁忌症、药品广告的批准文号以及提示消费者使用的忠告用语。

  在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根治”、“安全无副作用”、“疗效最佳”等绝对化用语;也不得含有“国家级新药”、“最新技术、最高科学”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暗示包治百病、适合所有症状等内容;不得含有治愈率、有效率及获奖的内容。

  此外,药品广告不得使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不得以儿童为广告诉求对象;不得使用“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承诺等内容。

  对药品广告宣传,应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宣传内容不得超出批准适应症的范围。

  在药品广告中,禁止出现让利销售、有奖销售、“指定产品”、“专用产品”、以药品作为礼品或奖品等不确切证明药品功效与药品作用无任何关系的内容。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以下药品不得发布广告: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2、治疗肿瘤、艾滋病,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的药品,计划生育用药,防疫制品;

  3、戒毒药品及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

  “霸王条款”欺负人

  手机入网,要签事先设计好的格式合同,购买商品房,要签购房格式合同。这些合同您都无权修改,提了建议也不会被接受。虽然很多消费者对这些条款很不满,但是他们之中的很多人可能并不知道,这些字样和话语都属于不公平的格式合同条款,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说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利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进行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最终解释权真堵心

  国庆节前,朋友送给魏先生十张总共价值五百元的某酒店代币券,魏先生想节日期间带着一家老小好好去吃一顿。

  去酒店订座前,魏先生还专门看了一下代币券上有没有注明使用期限,结果发现代币券上只有三条规定:1.本券只在本店使用,不得兑换现金,不找零;2.使用本券时不享受本店的优惠活动;3.本券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

  愉快的家宴结束了,结账时,服务生告诉魏先生:本次总价是508.08元,只收您508元就可以了。

  魏先生从包中拿出代币券和10元钱零钱,跟服务生说:不用找了,谢谢。

  但服务生的回答使魏先生僵在了原地:“对不起先生,这种代币券一次消?阎荒苁褂靡徽拧?

  魏先生指着券上注明的三条说:这上面没说只限一张啊。

  服务生微笑着答:先生您看第三条:“本券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在我们这儿,代金券每次限用一张,是一直以来的规矩啊。

  魏先生只好付了一张代币券和458元钱,就在大家准备起身时,服务生又回来了:先生对不起,由于您所点的菜里面,有两道是参与了优惠活动的菜品,所以您的代币券在本次消费中不能使用,请您再付50元钱。

  原因还是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

  律师观点 商家没有任意解释权

  类似魏先生的情况,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永泽认为:目前很多商家为了招揽顾客,开展了各式各样的刺激消费的活动。最普遍的为,商家规定只要在本店消费超过规定的数额,本店将赠送一定金额的代金券。从法律上来讲,商家这种规定是一种要约行为,只要消费者到店里购买了商品或接受了服务,就对商家的要约作出了承诺,消费者与商家的消费合同就成立生效。一般代金券中商家都会作出“本券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使用说明。但这并不等于商家可以作出不利于消费者的任意解释,因为商家发放的代金券视为提供了格式条款,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需要提醒的是,当前商家促销花样百出,“店庆酬宾,饭菜五折优惠”(实际上不含海鲜、酒水),“买100送30”(实际上是要求消费者循环购物),“买房送家具”(实际上开发商仅是帮助运送),“免费美容”(实际上是高价销售化妆品)等等。一旦发生消费争议,商家总是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作为挡箭牌来推卸责任。因此,消费者要注意识别,并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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