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红诱人队长跌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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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30日00:00 温州都市报 | |
案例: 周某,我市某城建监察大队队长、指导员。1995年4月至2000年,他先后投入资金40.7万元,参与某经营户的水泥批发生意。双方约定,周某以利息形式计算分红,月利率为3.5%和2%不等。其间,他累计从中分得95400元,扣除银行利息、经营费用等,实际牟利17536元。 处理情况: 2003年9月12日,周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相关党政纪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88条规定: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党员干部,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或者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友经商办企业谋利益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撤消党内职务处分。 点评: 基层站所代表党和政府行使职权,同人民群众联系最直接、最密切。基层站所党员干部的一言一行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周某作为基层部门负责人,虽然其职位和手中的权力并不是很大,但却被“巧妙”地用来谋取私利,最终在金钱面前滑倒了。前车之覆,后车之鉴,周某的结果告诉我们:党员干部要正确看待手中的权力,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决不能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与民争利。见利忘义,终究得不偿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