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酒店丢车索赔42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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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30日06:04 华商网-华商报 | |
客人住进酒店后丢了车,酒店该不该赔偿?住进了酒店,是不是酒店与客人在所带车辆上,就达成了负责保管的合同关系?昨日上午,为40万余元轿车丢失的赔偿问题,紫阳县交警大队与西安富莱酒店双方代理人,在西安市碑林区法院法庭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原告:酒店住一晚丢了丰田车 此案原告为紫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被告是西安富莱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据了解,紫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工作人员陈某,于今年9月30日下午入住被告的酒店。入住时,陈某将价值40万余元的一辆丰田轿车,“按酒店保安的指挥,停在了酒店前的停车场上”(代理人语)。但第二天早上陈某准备驾车时,却发现车已无踪影,地上只留下大量的玻璃碎碴及车窗橡皮软条。后报案,民警现场分析,轿车是车窗被人打碎后盗走的。于是,陈某向酒店要求索赔,并多次找了酒店主管。由于双方始终不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无奈之下,紫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将西安富莱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酒店赔偿因轿车丢失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共42万余元。 昨日上午,此案开庭。原告代理律师提供了包括陈某入住押金条、酒店保安韩某证人证言等4组证据,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因入住而形成了酒店服务合同关系。原告代理律师称,入住人已向被告支付了入住押金,并拿到了酒店的房间钥匙,这就等于与酒店缔结了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而且根据酒店保安的指挥,入住人将车辆停到了该停的地方,酒店保安的“纪录”中,也有对于该车的纪录。故代理律师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依据,认为作为酒店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其入住人与酒店的保管合同关系也是成立的,酒店理应对原告车辆丢失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没有保管车辆的义务 而被告代理律师则认为,原告是一政府部门,它住酒店的行为,只能有两种可能:公务行为和非公务行为。如果是公务行为,就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为消法规定的适用范围只限于生活消费。由此,即使要依据消法,也是谁消费谁来起诉,不应该是原告———紫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这样,原告提出的根据消费关系而生的附随车辆保管义务也就不能存在。 此外,被告律师出具征地证明、所谓“停车场”的权属证明等指出,被告的酒店并没有停车场,酒店前的空地,并不属于被告。而且,原告在停车时,也未向酒店申报要求保管,被告也没有给原告出具车钥匙、停车证等,因此,被告没有为原告保管车辆的义务,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过法庭辩论,法官决定休庭,择日宣判。一段时间以来,丢车现象频频发生,此类纠纷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普遍意义,一直以来,法律上的责任认定也较有难度。就此案,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本报记者 北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