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漫讨债路 五年终走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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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30日09:49 今晚报 | |
作为债权人的我市一家煤炭公司几番向上海一家公司索要欠款31万余元,并陷入诉累。这起货款纠纷案件历时5年,经历了起诉、上诉、申诉、重新起诉、上诉的曲折过程,其中,出现过“连诉连败”的情形。这起官司最终由于我市律师在最后环节的参与出现转机,并反败为胜。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责令上海方当事人向我市某煤炭公司支付货款并赔偿在此期间的利息损失。告赢一次其后皆输 1998年8月中旬,上海某公司向我市开发区某煤炭公司购买了6000吨煤炭。由于上海一方没有交易煤炭的资质,该公司便将这批货物调拨给下属的一家子公司——上海某物资公司。货物交易成功后,1998年9月,某物资公司却对剩余的31万余元货款拒不偿付。为此,我市这家煤炭公司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要求上海某公司补齐货款并支付违约金。其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被告却以自己不具备主体资格为由提出上诉,认为货款应由子公司予以偿付。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撤销了一审判决。 二审败诉之后,我市某煤炭公司先后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诉,但均被驳回。律师巧换被诉主体 明明别人欠钱不还,自己却连吃“败仗”,心有不甘的本市这家煤炭公司决定聘请本市胡有斌律师再次一搏。通过对案情的分析研究,胡律师发现,明明有理的官司之所以连吃“败仗”是因为被诉主体的问题。案件当中,主公司虽是此前与我市某煤炭公司达成买卖协议的一方,但其后却将涉案的6000吨煤炭调拨给了子公司,主公司所行的只是中转行为,与法无悖;而子公司上海某物资公司虽然从未与某煤炭公司发生买卖合同关系,但最终经中转调拨后却收到了6000吨煤炭的货物,并有货物发运、接收等凭据为证,双方的买卖事实客观存在。 再行立案起诉之时,胡有斌律师将被诉主体改为上海某物资公司。由于只差十几天诉讼时效就要到期,胡律师携当事人立即奔赴上海起诉,并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申请了证据保全。曲折“讨债”官司终胜 经过审理,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认定了我市某煤炭公司与子公司上海某物资公司之间建立起的一种非契约性质的买卖关系,由此支持了天津某煤炭公司要求被告偿付货款及赔偿利率损失的诉讼请求。 对法院的这一判决,被告又再次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仍然判令上海某物资公司向我市某煤炭公司支付货款,并偿付在此期间的利息损失。我市某煤炭公司一场“马拉松”式的“讨债”诉讼就此完满结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