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界热议消费维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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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30日10:11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 |
明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十周年纪念日,在此前夕,有着“长沙王海”之称的打假维权志愿者喻晖,向公众展示了他从我市十大知名超市购买的50余种“涉嫌假冒伪劣商品”。喻晖此举不仅引起了市民们对大型超市的质疑,同时也吸引了商家、学者、消费者对《消法》的理解争论。记者昨日就此走访了部分专家、工商执法人员和消费者。专家:《消法》永远以消费者为中心 著名消费经济学家尹世杰认为,维护消费者权益不受侵犯天经地义,但尽快建立一个良好的消费环境是当务之急。在进行市场经营过程中,商家应该始终保持以消费者为中心;努力提高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尽量满足物质需求、文化需求和生态需求,并根据消费中心调整生产结构。知名学者傅学俭也认为,商家和维权志愿者不应该成为敌对关系,《消法》也不是谁独有的工具。消费者:行业惯例能不能代替《消法》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用餐时发现菜里有虫子不能免单、宾馆遗失了贵重物品没有事先登记而不了了之、停车时没有按照规定区域执行遗失了得不到赔偿等消费事例在现实生活中天天发生着,但这些都不能从《消法》找到明文依据,而处理的结果都是按照行业惯例进行的。行业惯例和《消法》到底哪个大呢? 法律界人士认为,在任何情况下执行《消法》是不容置疑的,医院、酒店业、餐饮业自制的成文或不成文的条约、行规,在法律上而言,都不具有法律意义,也不能成为经营方在承担责任与否或大小的依据。在处理纠纷时,相关部门依据的都应该是我国颁布的相关法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反,消费者也不能纯粹地按照自己心里“伤害”程度对经营者提出要求,索赔额度也应根据相应规定。工商管理人员:维权为了实现理性消费 工商部门认为,一方面目前市场上确实存在许多不合理的现象,同时也出现了部分市民故意买假货“敲诈”商家的现象,因此理性消费、理智维权也是《消法》的真谛所在。工商部门建议在出现任何纠纷时都应首先寻找行政管理部门寻找支持,不应该拿着《消法》去“私了”。 市消委秘书长徐宏洁认为,消费者目前依然处于消费领域中的“弱势群体”,所以,当务之急依然要重点制定和完善消费领域的法律,并尽量让受害的消费者个体承担尽可能少的维权成本。超市侵权十大惯用伎俩 昨日,省消委从所受理的超市投诉案件中,总结出了超市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十大惯用伎俩。 短斤少两:一顾客购买熟食时发现,标签上标注的重量是452克,付款后复秤只有402克,顾客进行交涉,超市仅以工作失误敷衍了事; 食物霉变:今年8月14日,60多名市民在长沙河西某超市购买“湖湘老家”香干食用后集体中毒; 价格不符:某品牌奶粉包装袋上标注的价格为42元/袋,而到收银台交款时却按照45元/袋收取; 自行包装、标签不明:某超市购回一批2002年3月5日生产、保质期为6个月的鲜蛋卷,到期后私自将生产日期改为2002年10月20日生产; “霸王条款”:“特价商品、概不退换”、“本商场拥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本商场安装有摄像机,请顾客自重”、“偷一罚十”这些告示都明显与《消法》内容相违背;收取小票:大型超市要求顾客出门时要将购物的电脑小票交出口处保安盖个章或者划个勾,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甚至人格尊严; 搜身、打人、写检讨书:保安人员怀疑消费者偷窃了超市的物品,强行对消费者进行搜身,稍有不从就发生打人甚至流血事件; 强迫写赔偿协议书:今年10月1日,刘某带着10个月大的儿子在某大型超市购物,因小孩顽皮吃了一个喜之郎果冻而忘记付款,结完账后,刘某被要求按照超市制订偷窃处罚条例中的“偷窃商品5元以下者罚款100元,偷窃商品5元以上者罚款200元”一项进行赔偿,并抄写“自愿赔偿书”一份。交涉后,刘某赔偿10元并抄写一份“自愿赔偿书”; 以次充好,假冒伪劣:2002年6月,消费者秦某在某超市购买两瓶祛斑霜,回家使用3次后,面部发生大面积红肿、溃烂、头痛等现象,经多方医治仍然无效,消委在接到秦某投诉后,经过调查取证,并邀请有关部门对该产品进行鉴定,证实该产品为假冒伪劣商品,责令该超市赔偿消费者各项费用1.69万元; 虚假广告:今年6月,一消费者在长沙某大型超市看到广告宣传单上写明“特价早春红玉西瓜1.18元/斤”,消费者却发现附近市场上同等品质的西瓜才卖1元/斤。超市利用虚假的“特价”宣传、误导消费者,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