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养儿童按章办事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30日10:18 沈阳今报 | |
记者单长英今报讯2004年1月1日起《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将正式实施,《办法》共分七章27条,对被寄养儿童、寄养家庭、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寄养协议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办法》中规定,在满足住房、收入、健康状况等硬性指标的情况下,自愿申请为儿童福利机构代养孩子的人,可与民政部门或指定机构签订寄养协议,寄养不满18周岁的孤儿 寄养期间,被寄养儿童原来的法定监护人和户籍不变更,寄养家庭必须履行保障被寄养儿童生活、人身安全、学龄前及义务教育,为残疾的被寄养儿童提供康复训练等七项义务。 家庭寄养应当有利于被寄养儿童的抚育、成长,保障被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与寄养家庭签订寄养协议,也可以授权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与寄养家庭签订寄养协议,明确寄养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寄养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等;家庭寄养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作他用。支付家庭寄养的费用包括被寄养儿童的生活、医疗和教育、寄养家庭的劳务费用等,并指导、监督、评估寄养家庭的养育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