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者被“参观”是否可行?(图)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30日10:38 沈阳晚报 | |||
王殿玺(包头钢铁学院) 我觉得这种做法值得提倡,因为在社会越来越要求透明化、公开化的今天,这种“零距离”接触犯人的方式,可以使拥有自由的人们更好地约束自己的行为,起到犯罪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双重作用。监狱里的人为什么犯罪、犯罪以后的心态等等都很值得我们去探究,我们经常让犯人现身说法,难道不是为了让那些正在犯罪、准备犯罪、有犯罪意图的社会中人悬崖勒马吗?而且,河南省的做法对犯人来讲也很公平,他们渴望世人的理解和关心,身居于大墙内的他们一直在努力赢得世人的尊重,通过这种方式,我觉得这些服刑者才能更真实地体会到社会大家庭的温暖,才能意识到没有犯罪、有人身自由的快乐,才能体会到参观他们的普通公民那种应有的权利,更有利于他们改造。从监狱管理角度看,监狱的这种做法也体现了监狱管理的透明度,这是一种对犯人、对普通民众都比较公平的做法。这种公开让犯人放心,也让参观者放心,让了解他们的普通民众能够重新认识这些服刑者,而不是一贯的鄙夷的态度。 夏敏(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公众参观监狱通常不会对服刑人员的人格尊严产生损害,只要组织得当,制定一定的参观纪律,这样的情况一般不会发生。正常的参观不存在损害服刑犯人格尊严的问题。刑罚除了惩戒作用外,还有教育作用,这种教育作用一是针对服刑犯本人,二就是针对公众。公众如何接受教育呢?当然是让他们亲眼看看监狱的生活最为有效。以上两个方面都包含在刑罚的目的里,都需要有恰当的形式去实现,参观监狱我认为就是一种不错的实践。反对者说:参观侵犯了自尊,伤害公民人权 廖德凯(四川省凉山电视台新闻部) 从服刑者的心理来看,对于参观除一些惯犯觉得无所谓外,多数的服刑者都不愿意将自己置于公众的目光之下。而把他们作为被参观的对象,肯定伤害其自尊。自尊是由自己的心理生出的,没有一个标准,不是以他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我们有很多时候都是自以为是地为别人安排这样那样,自以为是地认为这体现了一种关怀,可是,这样的关怀除了伤害人的自尊外,与“被关怀者”无关。更何况,在现实的生活之中,人们往往对服过刑的人有特别的偏见,这也是重犯率高的一个重要原因。把服刑者置于“阳光”之下,由于社会已经对他们很熟悉了,他们出狱后可能会遇到更多的偏见,绝对不利于改造的效果。故此做法是不可取的。 柯志恒(福州大学工程技术学院法学系) 我们很理解举办者的心情和用意,但是此种做法是否合适呢? 我们现在社会上存在着这样一种观念,认为只要一个人犯了罪,被关进了监狱,那么他所有的权利都被剥夺了,惟一能做的就是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否则便是不安分。殊不知很多人犯罪以后,大多处于忏悔的状态,内心深处受到激烈的谴责,所以并不想让更多的人知道他们的现状。现在许多参观的人,声势浩大地开进监狱大门,去对他们本来都“自感羞愧”的生活进行“参观访问”,这在无形之中会让他们感到耻辱和自卑,因为稍微一个有羞耻感的人都知道。 法治社会最重要的一个特征就是注重对公民人权的保护,而这里的公民,应该是一个广义上的概念,不仅包括普通的具有人身自由的市民大众,也包括那些人身自由受到一定限制的特殊群体———服刑人员;除了法律明确规定对其处于的“刑罚”外,任何人或者机关都不得对其再施加其他的处罚和变相处罚,尤其是对其人格尊严方面,更是不容侵犯。李来琳本报记者谭德明实习生邵慧玲/文王寅/绘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