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赃打伤偷鸡人失主赔款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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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30日11:09 云南日报 | |
近日,宾川县人民法院对失主追赃未果而痛打小偷引发的一起刑事自诉案件作出一审宣判:一、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二、由被告人王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等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852.27元。 宾居镇龙泉村民委员会西河头村的周某与王某系同村村民。2002年12月4日凌晨4时许 宾川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在自己的财产权利受到非法侵害后,未能采取正当途径处理,而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王的犯罪行为致使受害人遭受经济损失,应依法赔偿,受害人在本案的引发原因上也有过错,应减轻被告人的民事责任。 王某本是偷盗的受害对象,但其在保护自己权利的方法上不得当,最后反让自己成为了罪犯。 张贵春(云南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