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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明年1月1日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30日16:11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周家望)国家民政部颁布的《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办法》,那些各方面条件较好、并且自愿申请为儿童福利机构代养孩子的家庭,在符合住房、收入、健康状况等硬性指标的情况下,可与民政部门或指定机构签订寄养协议,寄养不满18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新办法中规定,寄养年满十周岁以上儿童的,应当征得被寄养儿童的同意。每个寄养
家庭的被寄养儿童不能超过三名。寄养期间,被寄养儿童原来的法定监护人和户籍不变更;寄养儿童的生活、医疗和教育费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民政事业经费中列支。需要长期依靠技术性照料的重度残疾儿童,不宜安排家庭寄养。

  那么,什么样的家庭符合寄养家庭条件呢?首先要有寄养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被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其次要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水平在当地人均收入中处于中等水平以上。第三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被寄养儿童成长的疾病。第四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此外,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30岁至65岁之间,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新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与寄养家庭签订寄养协议(也可以授权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协议必须约定对被寄养儿童安排试寄养,实施试寄养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90天。家庭寄养经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民政事业经费中列支。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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