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跳槽,莫触犯竞业限制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30日17:06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法院判令被告三年内不得在与原单位生产同类型产品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供职 本以为东家不打打西家,佛山市顺德区一位当事人万万想不到,自己的一次违约跳槽竟被原单位以违反竞业禁止规定为由告上法庭,近日被判处承担责任。 去年11月,吴某来到顺德勒流镇,在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任职。今年2月,顺德某电器 金属公司董事长得知吴某跳槽后很气愤。他认为,吴某擅自离职到同类型企业任职,使两企业间形成恶性竞争,其行为已严重损害了该公司的合法利益。该公司是国内以生产五金家具铰链为主的知名企业,具有自己的专利和专利技术,而吴某担任副主管,熟知有关技术和商业秘密。为此,金属制品公司将吴某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有关“吴某在自动离职以及解除劳动协议的情况下,自离开公司之日起3年内,不得从事在生产同类型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其他公司里任职等内容”的劳动协议合法有效。吴某违反上述约定,依法应当承担从离开原公司之日起3年内即至2006年2月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义务。因此,吴某不能在原单位的同业竞争对手电器公司内工作。此外,吴某未与原单位协商而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 据此,佛山市顺德区法院依法判令吴某于2006年2月底前不得在与原单位生产五金家具铰链同类型产品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供职,并支付赔偿款3480元和承担114元诉讼费。 (林洁 伍健红)(晓健/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