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书“雷同”惹官司 法院判决侵权者道歉赔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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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31日11:39 新华网 | |
新华网深圳10月31日电因产品说明书“雷同”,两家饮水机公司对簿公堂打侵权官司。近日,深圳市中院一审判决:产品说明书具有独创性,属汇编作品,其著作权也应依法受到保护。 说明书“雷同”引发官司 1992年8月,新世纪饮水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后该公司以生产销售“安吉尔”饮水机系列产品为其主要经营业务项目之一。2000年5月该公司自行制作了文字内容、图案与文字排列独特的产品说明书,并于同年6月以署名方式公开使用。 某公司成立于1997年,其经营范围也包括饮水机等。此前,某公司一直为新世纪加工生产“安吉尔”品牌的饮水机产品,至本案的诉讼过程中业务上仍有合作。2002年9月,某公司生产的“安某”品牌系列饮水机中的36LK系列产品使用了与新世纪公司“雷同”的产品说明书。 为此,新世纪公司将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保护其产品说明书的著作权,要求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 两说明书95%相同 此案开庭时,法官当庭将两家公司的产品说明书进行对比发现,两份说明书的1至3页,从文字的表述形式,文字与产品设计图、文字与表格的组合及编排和表格编排、产品部件编排顺序号和相应解释均相同。不同之处只是公司的注册商标,单位名称和地址等。 法官根据证据认为,这些不同之处仅占5%,且这些细微差别并不影响两者之间的整体一致,应认定某公司产品说明书的字体、字型、图案的组合、文字与产品设计图的编排顺序与新世纪相同,文字叙述内容也基本相同,可认定某公司的使用说明书剽窃了新世纪的说明书。 法院判决侵权者道歉赔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新世纪公司请求保护的“安吉尔”36LK系列饮水机产品说明书具有独创性,属于汇编者作品,新世纪公司拥有本案请求保护的说明书汇编作品著作权;某公司未经新世纪公司许可,以经营为目的,在与新世纪相同的产品上剽窃使用新世纪公司产品说明书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遂一审判令安某公司停止侵权,销毁库存的侵权说明书,在报纸上公开道歉,并赔偿侵权损失4.5万元。(吴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