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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关注:人死了,还要付续医费吗?(图)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31日15:16 金羊网-羊城晚报
  本报记者 罗颖 王晓云 通讯员 高原

  人被车撞伤了,索赔的官司也赢了,撞人的一方正要掏后续医疗费,被撞的却突然死了。人既然死了,当然没有什么后期继续治疗费用的问题,但按照法院生效的判决,这钱本是该付的。这钱到底该不该赔,本来已经达成一致意见的原被告双方又开始了争执。

  情况有变:伤者突然死了

  陈某是个司机,开了辆出租车从事营运。去年10月,陈某在驾车营运途中,与周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周某人身损伤和车辆损害。当地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周某负次要责任。

  经鉴定,周某的伤残程度是一级伤残(植物人状态)。为此,周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确认被告陈某除了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36.5万余元外,还应赔偿周某今后治疗费、护理费13.4万余元。

  判决作出后,周某的家属向法院申请执行。然而不幸的事情突然发生了。当月底,周某因医治无效死亡。这时,本该掏钱赔付的陈某提出,因为周某已经死亡,原后期继续治疗费、继续护理费不应再赔付,应对该部分执行终止。
左图:邝飚/画
  解释两难:费用继续履行

  人死了,相关的治疗费和护理费自然就不需要了,可是这些费用又是生效判决的内容。如果继续给,被执行人可能会觉得不公平;不给吧,难道生效的判决可以不履行?那么,到底应该怎样处理这部分费用?

  为此,记者专门采访了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院长何惠生。

  生效判决不可动摇

  记者:周某突然死亡,原判决还应不应该继续履行?

  何惠生:我认为,原判决应当继续履行。

  我们知道,法院判决作出后,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或在期间届满后因出现法定事由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一经生效即对当事人产生确定的法律拘束力,当事人必须严格依照判决履行法律义务,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判决的既判力。因此,在周某死亡后,除非经过法定程序撤销原判决或中止原判决的履行,否则,当事人仍应恪守判决主文,履行法律义务。

  不构成新证据难再审

  记者:法院能否根据路某死亡这一事实启动再审程序?

  何惠生: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的目的在于纠正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从而维护法律的公正性与权威性。而《民诉法》也对应当事人申请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作出了列举式的明确规定。同时,该条第二款还规定:人民法院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很明显,在本案中并不存在上述第(二)至第(四)项之情形。

  需要分析的是,周某死亡这一事实是否能构成第(一)项中所规定的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证据”。对此,我们必须要明确,此处所说的“新证据”是有一个特定时间范畴的,它是指在原审审判时已存在但由于某些客观因素法庭无法掌握而又足以影响判决结果的证据。所以,虽然在原审判决生效后出现了周某死亡这一客观事件,但该事件并不构成法律规定的“新证据”。因此本案不能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死亡赔偿金难支持

  记者:周某的继承人能不能就原判决中没有涉及的死亡赔偿金向人民法院再次起诉?

  何惠生:我认为本案原则上不应允许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

  一方面,原审判决对当事人间此次交通事故作出了一揽子的解决,在法律上对该民事关系进行了终局性的调处,根据“一事不再理”的民事司法原则,当事人不存在另外再提起诉讼的前提。另一方面,我们可以设想,如果我们允许当事人再次就死亡赔偿金提起诉讼的话,那么就必然涉及对原审判决中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及续医费等作出调整,也就是说必将在事实上改变原审判决的结果。而从对上一个问题的探讨过程中,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这种改变与调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我们予以许可,则必然形成既要维护原审判决的既判力,又要改变其判决结果这样一个典型的逻辑上的二律背反。因此,我认为本案原则上不应允许当事人再次就死亡赔偿金问题提起诉讼。

  观点碰撞:给不给都有理

  在采访当中记者发现,不少读者都支持这样的观点?衔芯鲇Ω眉绦男小;葡壬且幻耙稻砣耍衔獗是匀挥Φ敝Ц叮骸安还苡诶碛谇椋桓墩獗是际撬挡还サ摹S诶恚衷谑欠ㄖ紊缁幔芯黾热灰丫В陀Ω弥葱校裨蚍梢春斡茫坑谇椋苣车乃啦皇且蛭渌故且蛭獯纬祷觯宰踩说囊环交故怯Ω贸械T鹑危怂淙凰懒耍墩獗史延镁拖嗟庇诎岩院蟮脑鹑巍巯帧U飧龅览矶杂υ诰昧煊颍秃孟癜岩院蟮淖式鹫巯值较衷谡飧鍪钡恪!?

  但更多人认为这笔钱不该付。做文字工作的朱小姐说:“人一死,判决和现实的情况就完全不一样了。判的时候说是后续治疗费,既然人已经死了,没有后续治疗了,当然也就不存在后续治疗费这一说了。情况不一样了,当然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对待。比方说盗窃被判入狱两年,但小偷却突然得病死了,难道还要把他的尸体丢入狱中关两年吗?这显然是不现实的。”

  反向论证:超标不必多付

  这样处理到底会不会有失公允?为了更好地说明问题,何院长告诉记者,也可以尝试用反向思维的方式来进一步论证。

  “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对续医费给付方式的判决一般可分为分期给付和一次性给付两种。分期给付方式由于会因为人口的流动、公司的变更等问题而导致繁琐复杂的法律问题,一般较少采用。一次性给付所确定的金额是基于法官对现实案情的分析以及对未来一段时间的预测而作出的,强调的是实践中的可操作性,突出了司法审判‘相对公平’的司法理念,因此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应用的比较广泛。这种一次性给付其实是以一揽子解决的方式处理纠纷,一旦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就成为当事人所必须恪守的处理该纠纷终局性结论,无论其后再发生什么新的法律事件,都不宜变更。很简单,如果本案中周某没有死亡,而是一直进行治疗,那么即使其治疗费用高于判决所确定的治疗费用,其也不能再次起诉要求被告另行支付,反之亦然。”

  “所以说,周某死亡后原判决应继续履行,法院不能根据周某死亡这一事实启动再审程序,同时,周某的继承人在原则上也不能再就原判决中没有涉及的死亡赔偿金向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能够启动再审程序的情形包括:(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晓健/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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