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大学生购物少付2元遭毒打 商场赔偿1.8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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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31日15:22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白云区法院一审判商场败诉要赔1.8万元 本报讯 记者罗颖报道:因为忘了付2元钱在超市惨遭暴打的大学生赵青华,日前经过广州市白云区法院的一审判决获得1.8万元的赔偿。 回放 忘付2元钱遭殴打 赵青华是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的大二学生。今年6月20日晚上,赵青华到白云区松洲街附近的荟翠货仓商场逛了一圈后,拿了两瓶汽水和一节电池到柜台结账。但他在付账时,忘了为价值仅仅2元钱的电池埋单。就因为少付了这2元钱,赵被商场员工带到货仓,并被逼承认盗窃。赵拒绝后,当即遭到殴打。为自身的安全,赵青华只好屈辱地承认了偷东西。在写下“盗窃”的检讨书后,赵青华见机逃走并报警。随后,向赵青华施暴的商场员工被拘留。 一个月后,因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赵青华把荟翠货仓商场告上法庭,要求商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费5万元。赵青华在诉状中称,自事发后,他精神障碍严重。7月7日,医院测试结论为:赵青华人际关系敏感、抑郁、焦虑、恐怖、偏执。 庭审 精神障碍是被殴打引起? 在法庭上,赵青华的代理律师提出,《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31条规定,经营者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消费者,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物品,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给予5万元以上的精神赔偿。但商场方认为,本案不适用该规定,因为赵青华的确没有为电池付账就走出了商场大门。因此,商场根本没有“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消费者”的行为。 据赵青华的代理人称,事发后,脑科医院对其确诊为“反应性精神障碍”,而且有自杀倾向。这些都是由于在商场被暴打造成的。但商场方认为,赵青华本身内向、抑郁,有现在的症状责任不在于商场。 判决 人身财产不受侵害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赵青华作为消费者到被告商场购物消费,应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但在消费过程中,赵青华仅仅因为购买的电池小而忘记付账,商场员工发现后应该提醒他补交电池的钱。即使商场怀疑赵青华有盗窃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作出处理。然而商场的员工并没有这样做,而是将赵青华抓到办公室殴打、威胁、强迫写检讨书,并对赵青华进行非法拘禁。 另外,赵青华作为一名在校大学生,在商场购物被殴打、非法拘禁等,不仅身体上受到损害,精神上也受到很大的打击,因此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合理合法,只是5万元明显过高。 日前,法院判决商场赔偿赵青华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8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