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娘吃回扣被判五年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1日05:37 北京青年报 | |
本报讯10月28日,曾在丈夫任大股东的公司里任副总经理的李爽被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为她将28万多元的广告回扣揣入自己的荷包里。 李爽今年30岁,本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销售部经理,她的丈夫是该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2003年2月底至3月初,李爽代表公司与某广告公司洽谈户外广告发布事宜,在实际洽谈广告发布费为170万元的基础上,让广告公司加价到198万元,并要求 2003年3月25日,李爽被该公司免职,后经群众举报案发。公安机关侦查后移送审查起诉,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7月16日以李爽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提起公诉。 庭审时,李爽否认自己犯了罪。她认为自己的丈夫为公司法人代表,该公司为自己家里的公司,其通过合同提取回扣只是拿走自己家庭的财产。 法庭经过审理后认为:李爽的丈夫虽然为公司大股东,拥有公司大部分股份,但其公司的性质是有限责任公司,而非我国现行法律未作规定的家族公司,被告人李爽身为公司副总经理,从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其非法侵吞公司款项的行为侵犯的是公司的财产利益,而非某个人的财产利益,并据此作出判决。1 作者:程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