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官司中老年人的特殊权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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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1日09:48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国家法律为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对赡养案件制定了许多特殊规定和保护弱者的措施。那么,在赡养案件中,老年朋友享有哪些特殊权利呢? 享有优先立案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总则第6条规定: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作为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应责无旁贷为老年人服务,做到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以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享有先予执行的权利。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在判决之前,裁定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义务,并立即执行,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种特殊诉讼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以下案件可以裁定先予执行:“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的;追索劳动报酬的;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由此可见,老年人在进行赡养纠纷诉讼时,法律已明确赋予其在法院判决前,就享有先予执行、先予给付一定货币或一定生活急需物品的特殊权利。因此,当老年人起诉并提出申请后,只要赡养与被赡养者之间的关系明确,如果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正常生活,且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法院就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享有司法救助的权利。在赡养案件中,作为原告的老人可享有获得司法救助权利,法院对于民事、行政案件中经济确实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缓交、减交、免交。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指出,当事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法院申请司法援助:“当事人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当事人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有困难的”。因此,老年人因儿女不孝顺,需要通过法律解决赡养纠纷时,确因生活困难,无法交纳诉讼费的,在起诉时可以同时提出要求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申请。江西叶和礼连永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