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眼睛”盯准办案违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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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1日13:38 沈阳今报 | |
赵伟光记者崔治今报讯今天,辽宁省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开始试行。昨天,省人民检察院聘任了首批15名人民监督员,这些监督员是通过省人大和省政协推荐,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最终确定的。人民监督员要按照一定程序,对检察机关依法办理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工作实行监督,市民可以通过024—86686468这部热线电话与人民监督员取得联系。 人民监督员在检察院外部设“眼睛” 当前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时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办案质量不高、滥用职权、以案谋私等,这些问题存在的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缺乏工作程序上的外部监督。 昨天,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解决此问题,决定在全国十个省、区、直辖市检察机关开始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辽宁省就是其中之一试点的省份之一。 据了解,辽宁这15名人民监督员中包括八名人大代表、三名政协委员等;他们分成五组,一组三人,以组为单位对检察院进行监督,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点解决职务犯罪案件在侦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的有效外部监督问题。 徇私枉法 监督员要“敢怒敢言” 人民监督员对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侦查案件实行监督,具体有三种情形: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人民监督员得知上述情况后,要立即介入,参与案件的调查,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对于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办案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五种情形可以提出纠正意见。人民监督员可以应邀参加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侦查案件的其他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情况的,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 法律依据国家机关接受人民监督 针对有关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律依据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戴玉忠说,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实行人民监督员监督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改革,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宪法这一规定的具体体现,是在保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改变刑事诉讼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在办案工作中增加一条倾听人民群众意见、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渠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