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失窃业主索赔有“讲究”专家称:物管是否有责任,关键看事前承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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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1日13:42 现代快报 | |
专家称物管是否有责关键看事前承诺 □快报讯(记者 马乐乐)过去,市民家中失窃大多除了报警便再无办法。但是在今年9月“物业管理条例”开始正式实施后,一些市民认为,家中失窃,小区物管也应该承担责任,甚至有市民因此打算起诉物业。 一位正着手起诉的明先生告诉记者,他搬入新家才2个月,已经被盗2次,失窃的家电共价值6000元左右,他认为,物业管理企业的安全防范形同虚设,才导致自己家中屡屡失窃,物业应该承担责任。 南京苏源律师事务所的杜宁律师认为,虽然对业主来说,财产的被盗,物业管理企业多少是有一些归责的理由,如巡查松懈、监控不严等等,但对其失窃负有直接责任的仍然是小偷。 如果业主认为物业应承担责任,则需要拿出相应的证据,其中最关键的证据应是双方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杜律师举例说,假设你的物业在合同中约定只提供打扫卫生、收发信件之类的服务,能指望物业还要负责维护业主的财产安全吗?另外,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明确提及维护财产安全,但业主如能从一些约定中找到物业违约导致失窃的证据,仍然可以起诉物业。比如,物业承诺半小时巡逻一次但事实上一两个小时才巡逻一次;比如,物业承诺进入小区的陌生人要进行登记,而事后查明小偷堂而皇之进入小区;比如,物业不允许二楼装防盗窗,并承诺赔偿因偷盗产生的损失等等。业主如果能掌握这些对失窃负间接责任的证据,应当会获得相应的赔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