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查验小票侵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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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2日11:09 哈尔滨日报 | |
消费者咨询 市民巫先生近日讲述了自己的一次不愉快的经历:有一天下午,我来到某超市购物,精挑细选了一大堆生活用品,然后到超市收银口付了款,又去总服务台开了张发票。当走到超市的电子防盗门时,却被保安拦住,他让我必须出示机制小票才能出门。我当时很不痛快。主要有两点不满,一个是既然超市已经设立了电子防盗门,又有保安来回巡逻,顾客出门 记者调查 记者根据这位市民反映的情况,到我市几个大的超市进行了走访,发现他反映的情况还很普遍,超市收银台外面虽然都设有防盗门,也都有保安巡逻把守,但每位买了东西通过防盗门离开超市的消费者,都必须向保安出示购物机制小票。保安检验小票的物品与所购物品相符后,顾客才被允许出门。 一位超市的负责人说,由于超市经常发生偷盗现象,货物丢失率较高,商家拿不出更好的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就只好用验小票的办法来减少丢失率。 对于这种做法,一部分市民都已经习惯了:“验就验吧,反正我又没偷东西。”可也有许多顾客对此颇有微词。消费者李女士说:“验小票是对顾客的不信任,每次保安验小票时,我都有一种被怀疑做贼的感觉。你想啊,你付款买东西后又被人检查一番,挑选商品时的好心情全没影儿了,实在让人无法把自己跟‘消费者是上帝’联系起来。” 各界观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购物小票既是结算凭证,也是所购商品的清单,从顾客付款收银员开小票时起,双方买卖关系即已结束,顾客取得包括小票在内所购商品的所有权,除非特定国家机关依法定程序,否则任何人未经所有权人同意不能检查顾客的物品。同时,超市也侵害了顾客的人身权。超市验小票的意图很明显,就是不相信顾客,担心顾客会夹带物品。超市可能也有自己的苦衷,但不能因此就把所有的顾客都假定为小偷。因此,超市的这种做法本身对顾客的名誉权造成了贬损,是一种侵权行为。(哈尔滨大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寇胜) 一方面,超市失窃现象时有发生,这不是中国的特色,国际上也都是这样,这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另一方面,一些超市为了避免货品丢失,采取不合法的手段让消费者产生了受辱的感觉,违背了商业经营的一般规则。超市有了摄像监控器、收银台、电子感应防盗门、保安系统等,已经足够解决其内部货品的安全问题,况且消费者交款取得商品后,购物环节已经终止,消费者出门再要求交验小票纯属多余。这不仅是对消费者的不尊重、不信任,也是超市对自身技术手段的不信任。另外,超市方面不能将个别盗窃者与全体消费者两个概念混淆起来。在超市里偷拿货品的贼性质上是盗窃者,而不是消费者的概念。超市应该在加强防盗技术手段上下功夫,内部保安一是要保护超市货品的安全,二是要保护消费者的购物行为。一味地将眼睛盯防每一位消费者,换位思考一下,超市方面就应该知道作为一个消费者该是什么感受了。(社会学家赵教授) 我首先认为超市的保安人员没有任何权力检验顾客的购物小票和商品,因为保安人员不是执法部门,他只是社会治安的辅助力量,没有执法权、搜查权和罚款权。消费者出超市门要交验购物小票和所购商品,这种行为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和亵渎。 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消费者就此现象寻求投诉帮助,的报道也见得很少,可见,勇于投诉的顾客还是比较少的。我认为消费者的权益要靠自己争取,不能依赖其他人和任何部门赐给大家,如果不投诉,就是对自己权利的漠视,同时也是对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的一种纵容。(市民于女士) 本报记者 金镒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