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印优惠券提前“过期” “最终解释权”岂能不认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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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2日13:01 新民晚报 | |
本报讯(实习生郭翔鹤)年底才到期的“满20张送8元”胶卷冲印优惠券,却被营业员告知“不好用了”。店家的“最终解释权”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上周,家住双阳支路的杨先生得知长阳路某大超市内震雄实业公司“开心数码冲印店”正在搞优惠活动,便将近日拍摄的一些生活照胶卷送去冲洗。当时店内冲印价格表上写明“数码冲印5寸、6寸同价,每张0.8元”,办好冲印手续后,店员又赠送给他一张“开心消费 笔者昨天看到了这张优惠券,上面写明“冲印数码相片20张可抵用8元”。券身背面的“使用规则”第6条为:此优惠券有效期至2003年12月31日;第7条为: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上海震雄实业公司。 然而杨先生昨天拿着这张优惠券和装有数码像片的光盘到“开心店”冲印时,却被告知“接上面通知,我们的印价已经是全市最低,不能再优惠了。” 昨天震雄实业公司的崔经理接受了本报的电话采访,她解释:从前他们的数码照片冲印价格为每张1.2元,优惠券是那时出的。后来进行新的优惠活动时将价格降到每张0.8元,所以优惠券不能用了。她认为,是门店员工没有理解清楚公司通知,错误送出了优惠券,导致误会发生。 上海市司法局12348法律热线一位律师解释:此优惠券一经送出,其条款对商家和消费者都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位律师还说:“最终解释权”只是针对某些有歧义的条款,既然“使用规则”对于使用时限有明确规定,“开心店”无权拒绝消费者的消费优惠请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