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百柯2003-11-2 2003年10月30日,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法院开庭审理王新、黄小兵涉嫌玩忽职守一案,新都区检察院对二人提起公诉。
2003年6月4日下午,成都市青白江区妇女李桂芳将3岁的女儿李思怡反锁在家中后,来到成都市金堂县红旗商场行窃,被保安抓获并报案。金堂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值班民警黄小兵和王华麟立即赶往现场将李带回派出所审讯。
审讯过程中,办案民警发现李桂芳是吸毒人员,尿检结果呈阳性,遂上报金堂县公安局,依法决定对李实 施强制戒毒。当时,在强制戒毒呈报表上签字的是城郊派出所副所长兼辖区刑警队队长王新。
当晚10时左右,派出所用警车将李桂芳送往成都市强制戒毒所。途中,在李的要求下,王新让同行的派出所副所长卢晓辉用手机与李的姐姐家联系,想请她照顾一下独自被反锁在家中的李思怡,结果无人接听。于是卢晓辉通知了李桂芳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青白江公安分局团结村派出所,请该所通知李的姐姐将李思怡带回家中或由派出所直接将李思怡接出交给李的姐姐。
6月5日上午,王新再次让黄小兵联系此事。据黄称,自己给团结村派出所打了电话,对方的回答是“知道了”。此后,城郊派出所就再无人过问此事,也未按法律规定给李桂芳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派出所送达《强制戒毒通知书》。
6月21日,小思怡已高度腐烂的尸体被团结村派出所民警从李桂芳家中发现。经法医鉴定:李思怡之死,非暴力打击或中毒所致,死亡时间应距尸检时间(6月22日)10日以上。
在庭审中,幼女之母的证言首次披露。
据说,此证言是李桂芳在尚不知女儿死讯时笔录的,公诉方当众宣读了小思怡的母亲、吸毒女李桂芳的证言。李在证言中陈述了她在被送去强制戒毒前向警方提出希望安顿孩子请求的场景及警方的态度。
李桂芳说,她一开始就告诉办案民警家中独留幼女,而且多次向“王所长”求助都没有成功,在等待王新到来期间,李桂芳被铐在城郊派出所的一个房间里,民警还叫了个看门的老大爷“看着她”。李桂芳又向这个老大爷求助,老大爷回答说:“这事你得去求王所长。”
后来一辆奥拓警车开进城郊派出所,李桂芳见旁人管上面下来的人叫“王所长”,便立即向他哀求,说自己三岁的女儿一个人在家没人照顾,希望他能将自己放了。王新没搭理她。李桂芳寻死觅活后王新才叫人打电话联系,最后她还曾想自杀伺机逃出去找孩子。公诉人和辩护人进行了激烈辩论。公诉人认为,被告人作为人民警察,冷漠执法,直接导致了3岁幼女李思怡的死亡,属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情节特别严重,已经构成玩忽职守罪。而辩护人认为,必须严格区分作为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和义务。王新和黄小兵解送李桂芳强制戒毒,这是他们严格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同时,他们又确实有救助独自在家的小思怡的义务。但由于正在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所以打电话通知团结村派出所就是他们尽自己义务的方式。据此,他们不存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并没有触犯法律。
该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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