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岁男孩强奸4岁幼女 男孩家长反而控告女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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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3日00:08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本报记者周牧 一名年仅12岁的男童在一次玩耍中,竟然将邻居家仅4岁的幼女奸淫。女孩家长将男孩告到法院后,男孩的父亲反而认为原告向公安机关报案和向法院起诉的行为损害了儿子的名誉,遂提起了反诉,要求对方赔偿5000元。昨日,泸县法院驳回男方的反诉,判令男孩的监护人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万元。 案情 结伴玩耍男孩强奸幼女 今年9月3日下午,12岁的陈岗(化名)喊上同住一个院子的4岁女孩丽丽(化名)出去玩耍。两人手拉着手来到村里一处地里,四处翻找着蛐蛐。 陈岗看到四下里无人,竟将丽丽的裤子脱下,将丽丽强奸。后经当地妇幼保健院鉴定:丽丽尿道口、阴道口中度充血。 男孩祖母:没什么可大惊小怪的 当天晚上,丽丽哭着把隔壁哥哥对她干的事告诉了妈妈隆正碧。隆听后,拉着丽丽来到陈岗家里讨说法。 陈岗的父母不在,他的祖母晏安国认为,孙子这么小,不可能敢干这种事。两人在一起玩闹,孙子不小心弄伤了丽丽,没有什么大惊小怪的。她反而指责对方另有所图。双方为此发生了纠纷。 诉讼 调解无果女孩家长告上法院 9月4日,村支书等召集双方家长及亲属进行调解。丽丽的家长要求对方赔偿损失2万元,但被陈岗的父亲陈显明予以拒绝。 协商无果,该村村主任向当地派出所报了案。因陈岗未满14岁,没有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丽丽的父亲于是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陈家对丽丽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3万余元。 “强奸”难听男孩家长提起反诉 被告陈岗的父亲却提出反诉,认为原告向公安机关报案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为损害了陈岗作为未成年人的名誉,一个“强奸犯”的罪名将给陈岗未来的生活带来极大的困扰。因此,他要求丽丽的监护人赔偿陈岗精神抚慰费5000元,同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判决 法院:被告监护人赔偿1万元 10月14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认为,原被告均系未成年人,被告的强奸行为虽不能追究刑事责任,但对原告的身心造成了伤害,对原告家人的精神造成了损害,被告的监护人应对此承担民事责任。而被告提出的反诉请求,理由不能成立且于法无据,法院予以驳回。 据此,法院判令被告的监护人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万元。宣判后,陈岗的监护人当庭口头表示不服,并表示将提出上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