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遭“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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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3日03:51 中国青年报 | |
刘海明 最近有两则因为胜诉而让打赢官司者“吃不消”的报道: 10月30日《华商报》消息,近日,西安市出现了一桩怪事,一位打赢官司的人当街拍卖判决书。原来,他把欠他钱的人起诉到法院,虽赢了官司,可一年多过去了,法院判决别 10月31日《华西都市报》消息,河南省洛阳市两名律师因为不满该市司法局收取2500元年审注册费的行为,先后把司法局告上法庭。虽然他俩最终双双胜诉,不料却被司法局“炒鱿鱼”,连律师也当不成了。 谁没事愿意打官司?既然决心去诉讼,目的非常明确:请求法院维护自认为失去的权益。对法院来说,自己出具的判决书,不仅裁决谁输谁赢,关键要确保败诉方承担向胜诉方道歉、赔偿,以及支付相应人身自由(服刑)乃至生命的代价。这是因为,法院判决的预期作用在于维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只有这样,法院判决的预期作用才能得以实现,不至于成为一纸空文,进而才能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和尊严不受损害。 然而,对于一个法制尚不十分健全的国家来说,法院判决书这种天经地义的预期作用并不容易实现,以至于出现许多人虽然赢了官司却得不到任何有实际价值的补偿,甚至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现象。像西安那位胜诉者,打官司的目的无非就是追债。孰料,官司赢了将近两年,而自己预期通过诉讼起到的讨债效果并没随之而来。这就有如做了一件耗时、费力、花钱的买卖,却不能给”投资人”带来丝毫的“经济效益”。 叶圣陶先生有篇著名的小说《多收了三五斗》,说的是农民因为丰收被地主层层盘剥而受灾。现在,一些胜诉者一无所获甚至遭殃,何尝不是另一种意义上的“遭灾”。判决书的作用几近于零,同样是胜诉遭灾的表现:为打官司花费了不少成本,没有效益不说,反而蚀了本。洛阳那两名律师更惨,胜诉给自己带来的灾难的程度更高,连饭碗也砸了。这样的胜诉越多,胜诉者所支付的判决外成本则越高。像这样的胜诉,谁还敢接受?不敢接受,以后谁还敢把法院、法律当成自己的“保护伞”,法院判决不等于成了摆设了吗? 全国各级法院的积案居高不下,就是胜诉遭灾的真实写照。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法律判决的神圣性不仅没能很好地得以体现,反而屡屡遭到亵渎。 法院判决得不到切实的执行,其负面影响可想而知。问题在于,为什么会出现胜诉遭灾的怪现象?应该说,这与一些法院重审理轻执行有关,致使出现“拍卖”判决书之类的异常事件发生。同时,法院还有保证胜诉者不受打击报复的义务,像洛阳市那两名律师赢了官司丢了饭碗,同样是判决成为废纸的表现。 因此,只有法院义不容辞地执行判决和监督判决执行,上述怪现状才有望消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