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缉毒英雄”贩卖运输毒品案一审宣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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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3日14:54 新华网 | |
新华网郑州11月3日电(记者程红根孙喜平)备受社会关注的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公安局缉毒大队大队长周鲲等人涉嫌贩卖、运输毒品案,经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后,11月3日在武汉公开宣判。法院依法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周鲲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11月中旬,周鲲、李学军、余明达预谋后,由周鲲驾驶缉毒 2002年7月的一天,周鲲、李学军、苏兴昌预谋后,周鲲以办案的名义,让在云南经商的顾燎原为李、苏二人介绍毒品供应人。顾带李、苏二人到云南大理市,李、苏从顾介绍的小马(在逃)处购得海洛因100克,由周鲲以办案的名义驾驶缉毒大队汽车赶到大理,将海洛因运回六盘水市,后交由李、苏二人销往武汉等地。 2002年12月初的一天,周鲲、苏兴昌预谋后,苏兴昌携款购得海洛因2800克,周鲲以办案的名义驾驶缉毒大队汽车到云南省西盟县将这批毒品运回六盘水市,后由周鲲安排他人销售。 法院审理认为,周鲲、李学军、苏兴昌、余明达4人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鉴于周鲲归案后有重大立功表现,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故对其作出上述判决,报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鉴于李学军有立功表现,认罪态度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苏兴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余明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且系初犯、从犯,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夏兵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但犯罪未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3000元;易晓华参与犯罪的证据不足,宣告无罪。 据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副院长孙子庆介绍,现年37岁的周鲲被捕前系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公安局缉毒大队大队长。他曾因工作成绩突出,先后荣获贵州省优秀人民警察、全国优秀人民警察、全国优秀青年卫士、全国先进工作者等称号。这样一位昔日的公安缉毒英雄却走上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道路,颇为发人深思。(完)(来源:新华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