糊涂合同引出“双败”官司(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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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3日15:35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一件官司出现“履约无据,违约无理,担保有错”,法院呼吁企业要加强学法 打官司总有一赢一输,可近日在广州海事法院生效的一份判决书中,却出现了原被告双方都无理、责任由双方承担的结局,原因是双方依据的合同无效。 原告广东某投资公司和被告东莞市某客运公司在1994年11月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投资公司出资1000万元,委托客运公司购买三艘俄罗斯水翼船,然后回租给客运公司。东莞某实业公司还作为第三者对该合同提供了担保。 合同签订后,投资公司分四次划拨给客运公司1000万元。1995年初,客运公司买来三条船,并以所有者的身份,将船分别注册为“东信”号、“东安”号、“西昌”号。此后,客运公司因经营不善遭遇“四面楚歌”:1997年7月,因拖欠油款被五家企业联名起诉,“西昌”号被查封;1999年11月,因欠款被法院裁定“东安”号和“东信”号转属他人所有。今年5月22日,投资公司因对方一直拖欠余款,向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对《租赁合同》性质的认定。原告认为合同性质为借款,要求被告按约定返还本息1380万元。而被告则认为,合同为船舶融资租赁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合同属于融资租赁合同。可经查证,原告的营业执照没有规定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也没有相关经营许可证。被告在签约时没有查验对方执照,并擅自处置本应属于融资方的财产,也是错误的。最后,法院判决,被告返还1000万元。由于合同无效,原告请求的租金和利息不予认定。东莞某实业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应知道原告不具备资格情况下仍提供担保,对被告的还款应承担连带责任。 提醒 审理法官认为,企业领导在学法普法方面仍有待加强,涉及千万元巨额财产的合同,一方没弄清合同性质,就拨出巨款;另一方没有查验对方的经营资格,就签字画押,难怪会在重大决策中干出糊涂事。 本报记者 钟哲平 通讯员 胡后波邝飚/画 (金陵/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