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丢车 车主获赔12.5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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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4日01:25 北京娱乐信报 | |
信报讯 (记者郭志霞通讯员马铁)桑塔纳轿车停放在小区停车场内,却在一夜间丢失,车主刘某为此将车位管理者告上法庭。昨天,法院对此已判决房修公司对车辆疏于监管,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刘某12.5万元。 2002年初,刘某花121000元买了一辆桑塔纳轿车,税费为10342元。此后,车一直由他单位司机高某开着,高某家住朝阳双龙,小区内有部分车位是由被告某房修公司画定的,高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的车辆停放在房修公司在朝阳区双龙设立的停车区域内,每月收取存车费事实确凿。从字面意思来讲,“存”即有“寄存”之意,双方对刘某所有的桑塔纳轿车在特定时间内已形成保管关系,但房修公司对车辆疏于监管。而公安部门的证明已足以说明桑塔纳小轿车丢失的情况,据此能够认定刘某的车辆丢失是因房修公司保管不善造成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购车损失及购置税,因车辆已由刘某使用半年多,应考虑折旧。 法院据此进行了宣判,房修公司赔偿刘某购车款、车辆购置税损失共12.5万元,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