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用呢厂原厂长受贿15万判刑10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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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4日09:30 天津日报 | |
胡然 本报讯(记者胡然)有道是“聪明反被聪明误”。借转让本单位厂房、办公用房之机,收受被转让公司贿赂15万元的国有企业厂长郑某,昨天被和平区法院依法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几个月前,郑某曾被法院判刑7年,他抱定《刑事诉讼法》的“上诉不加刑”原则,提出上诉,本希望能减轻处罚或妄图无罪释放。但上级法院竟出人意料地将此案发回重 被告人郑荣庆,48岁,大学文化,案发前已升任本市工业用呢厂厂长。1997年10月至1998年4月间,郑某利用其担任本市立鑫织物厂第一副厂长,负责将单位宿舍楼、厂房、办公用房有偿转让给本市环城房地产咨询服务部之机,收取该部负责人贾某、赵某所送贿金15万元。之后,为掩盖事实真相,他先让弟弟将钱取出;然后,把他母亲位于南开区一般地段、价值不到7万元的一处不足10平方米的住房和两间无房本违章建筑,以母亲的名义作价15万元,抵给环城房地产咨询服务部,并签订了卖房协议。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郑某以其母估价不足7万元的住房换取贾某、赵某所送贿金15万元,证据充分,但考虑到郑某确有购房协议,故以受贿罪从轻判处郑某有期徒刑7年。 判决后,郑某仍不认罪,依法提起上诉。上级法院经审理后,依法认定原审程序存在问题,撤消原判发回重审。 和平区法院经过慎重缜密的审理后,郑某为掩盖事实而出卖房屋的内幕最终被彻底“揭开”。因此案属于重审而非二审,“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已经不再适用,法院据此认为,被告人郑某在收受15万元贿赂后,与行贿人签订卖房的虚假协议,其目的是为了掩盖犯罪事实,规避法律,该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郑某关于其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据此,法院认定郑某收受贿赂款15万元,依法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