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一男子“合法”有两妻 四川省高院再审纠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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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4日09:45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11月4日电据《华西都市报》报道,从去年7月25日到今年10月23日,安军“合法地”拥有两个妻子,这不是法律对他格外开恩,而是由法院的错判造成的。近日,四川省高院再审纠正了这起错案。 手续不全民政机关却同意离婚 1996年12月15日,安军与胡美两人一同到南充市顺庆区民政局要求离婚。在民政局,两人填写了离婚申请、财产分割协议、子女抚养协议。工作人员审查了这些手续,但因两人没有出示结婚证、户口簿、女方身份证等证件,民政机关当天没有给两人办理离婚登记。12月17日,两人又到顺庆区民政局,安军出示了其单位出具的关于安军申请离婚的批复及婚姻状况证明,但仍没有出示两人的结婚证、胡美的单位介绍信、户口证明及身份证。考虑到安军再三表示结婚证遗失,并且其单位的证明均有双方的个人资料,民政机关遂给二人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也领取了离婚证。 前夫再婚前妻状告“离婚无效” 1997年8月1日,安军再婚。2001年,其前妻胡美突然以当年双方离婚时手续不全、民政机关违反程序办理离婚登记为由,向上级民政机关申请复议,要求撤销离婚登记。上级民政机关复议后维持了离婚登记。胡美即向顺庆区法院提起诉讼,除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外,还要求给予经济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政机关在办理胡美与安军离婚登记时,仅凭安军所在单位的批复,在胡美未持本人身份证明和其单位证明的情况下即为二人办理了离婚登记,这一行为属工作疏忽,但考虑到离婚登记的时间长达五年之久,双方也无法相处,况且安军已与他人结婚,家庭生活已稳定,因此不予撤销两人的离婚登记。 二审判决他合法拥有两个妻子 一审宣判后,胡美不服提起上诉。南充市中院二审后认为,根据有关规定,当事人到民政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的,必须持户口证明、身份证、所在单位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等证件方能办理。但民政局在胡美缺少法定证件、不具备离婚登记必备条件的情况下就办理了离婚登记,违反了有关规定,民政机关的这一行政行为违法,因此应予撤销。去年7月25日,二审法院判令撤销两人的离婚登记。 撤销离婚登记,意味着安军与胡美的婚姻关系仍然合法有效,而安军又与他人再婚,这样,安军便“合法地”拥有了两个妻子。 高院再审让他丢掉“重婚”罪名 由于二审法院的判决,安军在法律上拥有了两个妻子,这不仅有违社会公共道德,而且还让安军背上“重婚罪”的罪名。不得已,安军只好向省检察院民行处申诉,要求还自己一个“清白”。 四川省检察院民行处审查案卷材料后向省高院提起抗诉。10月23日,省高院行政庭再审判决,认定虽然民政机关在办理两人的离婚登记过程中存在瑕疵,但两人自愿达成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协议并签字是真实的,并双双亲自到民政机关申请离婚,两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离婚的实质要件,因此,该瑕疵不足以成为撤销离婚登记的理由。结合两人的离婚登记已发生法律效力,安军又已再婚的事实,法院不应再撤销两人的离婚登记。 安军在“合法地”拥有两个妻子1年零4个月后,终于丢掉了“重婚”的罪名。(文中当事人系化名。)(彭嘉莉陈宇博记者马天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