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告“天山福园”案连审半个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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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4日09:48 华商晨报 | |
(上接一版) 庭审直击举证有攻有守 在昨日的庭审中,今年62岁的张振荣第一个站在了原告席上。她是2001年9月27日以后开始向公司提出退款请求的。 “2001年3月至2001年6月间,我听信了‘天山福园’业务员的‘塔位可以继承、赠与、转让;年增值率达49%%’等诱惑,先后花17万余元购买了7个塔位,并与天山福园签订契约,双方可以自由转让,转让手续由公司代办……” “我就是冲着可以增值买的!” “我一个大活人买那么多塔位做什么?” “可是现在却不给转让,也不退款!”她越来越激动的情绪几度遭到法官的提醒“请原告控制情绪”。 昨日的庭审中,张振荣提出了“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签订买卖塔位契约书无效,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给原告购买塔位款17万余元”的诉讼请求。 而“天山福园”的负责人并没有出现在庭审的被告席上,其代理律师吴洪光对原告出具的16份证据,只对一份(7张塔位费收据)予以完全确认,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没有疑义,而对与该案的关联性却全部持有疑义。 对于原告方面的“大举进攻”,被告的代理律师却明显“只守不攻”,他没有向法庭出具任何证据。 辩论焦点契约是否有效 在法庭辩论阶段的唇枪舌剑中,原告与被告主要围绕3个焦点进行了激烈交锋。 焦点一:契约是否有效 原告认为因“天山福园”与购买者签订契约前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没有让原告知道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殡葬管理条例》和《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中“塔位不可以自由买卖”、“塔位不具有永久使用权”等规定。故双方签订的契约无效。 而被告则认为,契约是双方本着自愿诚信的原则签订的,是合法有效的。 焦点二: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原告认为“天山福园”宣称购买“塔位”是一种投资理财方式、可增值等炒卖手段,而民政部(1998)91号文明令禁止炒卖塔位。并向购买者故意隐瞒了“塔位非一般商品”、“购买塔位需要死亡证明”等基本事实及法律关系。 被告认为原告不能以未落实在契约上的其他传言为准,应以“契约”为准。而契约上并未提到“可增值”等问题。至于可否“买卖”、“使用年限”等问题,应该是“天山福园”与民政部门之间的行政纠纷,不是本案能够解决。 焦点三:是否过了诉讼时效 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从其与“天山福园”签订契约开始,已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而原告表示,诉讼时效应以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真相”的时间算起。原告2001年9月27日感到被欺诈,而立案是在2003年5月提起的。 “天山福园”我们曾有胜诉经验 昨日下午,“天山福园”负责行政的刘先生告诉记者:150人联合告“福园”的事情不排除有人故意组织群众以达到某种赚钱目的的可能性。而很多控告者认为的“可增值”一事,“天山福园”方面从未真正承诺。个别业务员为了提高销售业务量而进行的虚假承诺,与“天山福园”没有关系。 据他透露,在以往购买者起诉“天山福园”的类似四五起案件中,“天山福园”全部获得胜诉。即使有的购买者在一审败诉后提出上诉,但在终审判决中,法庭都依照法律维持了“天山福园”胜诉的一审判决。记者看到,“天山福园”提供的几份判决书,证实了他的说法。 记者也了解到,一位购买者曾在沈河区法院获得一审胜诉,但“天山福园”提出上诉,目前该案还在二审当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