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止”并非办案不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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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4日10:10 法制日报 | |
邵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至今已有十余年了,其中对执行中止有明确的规定。所谓执行中止是指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定情况的出现而导致执行暂时不能继续进行,需要等到这种状况消失后,再行恢复的情形。但目前,一些法院自身以及当事人,不仅对执行中止不理解,甚至还有种种误解。一方面,法院自身在统计上不作结案,甚至认 笔者认为,上述做法和观点是片面的,应当看到执行中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有其独立的地位和作用,对因各种原因暂时不能顺利执行到位的案件依法中止执行有以下作用: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权,不致使申请人丧失程序权利;对有意躲债者无疑是一颗定时炸弹,只要其出现,可随时恢复执行;对隐匿财产拒不执行者,具有极大的心理压力和震慑作用;对确实贫困的被执行人“放水养鱼”,起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笔者认为,要实现执行中止的作用,需要法院和申请执行人联动。第一,法院对中止执行的案件,要进行管理和跟踪。第二,申请执行人要经常性地了解被执行人情况,并及时向法院反映。另外,执行中止的积极意义还在于,一旦被执行人有了履行能力,法院即可随时恢复执行,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