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也应避免"重复建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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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4日10:10 法制日报 | |
刘海琦 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复建设成为现实生活中的一大公害,这样的例子我们已见了很多,汽车制造项目就是一个最典型的例子。一些地方看见别的地方造了汽车,根本没有考虑和分析汽车市场情况,也没有对这样动辄需要上亿元甚至十几亿元的工程进行充分的可行性分析,就决定了这样重大的项目。然后,想方设法通过相关审批。试想,这样的项目的产品质 在立法上也存在着“重复建设”的问题。在第三届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国际国内的一些知名的专家学者就建议政府重点强化现行政策和法律,避免制定新的重复性的法律法规(相关报道见今日二版)。虽然重点说的是环保方面,其实却深刻地反映了当前在许多地区和部门存在的一个突出现象,应该说这些建议是非常中肯的。 我们经常说要加强立法,完善法制。问题是现在很多矛盾早已不是无法可依的问题。在很多领域,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已建立起了相对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一些地方和部门为了更好地落实法律的执行,制定相应实施细则这是非常必要的。但是,也有一些地方和部门明知国家有相关的法律,为了规避法律,而制定了一些与法律相抵触的法规、规章。在这种情况下,再说无法可依或者法制不完善,难免让人对其态度的真实性产生怀疑。恐怕更多的时候是打着完善法制的旗号,重复立法,破坏法律的实施。制定这样的法规、规章,不但会造成立法成本的浪费,也给国家法律的统一遵行造成了混乱。 我国在加入WTO时,国家立法机关和相关行政部门曾经修改、撤销和废止了一大批与世贸规则不一致的法律法规,其中就包括一些地方和部门制定的与法律抵触的法规规章。现在,防止重复立法现象的反弹,特别是一些已被清理的包含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立法暗渡陈仓,借尸还魂,应当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这正是专家建议的价值所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