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城虚假宣传第一大案引发行政诉讼———“汉方清感”不服罚不服判(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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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5日10:16 沈阳今报 | |||
记者陈铁/文梅天磬/摄 昨天,沈河区人民法院将《行政判决书》送达沈阳市工商局,判决冠南商贸要求撤销被告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沈工商消处字(2003)第0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中胜诉。 汉方清感对非典不起作用 冠南商贸在4月份宣传“汉方清感”时曾在某媒体做过宣传广告,同时又自行印刷了2万份印刷体广告用以宣传。在工商部门对冠南商贸的广告宣传行为调查时,冠南商贸的工作人员林宏受单位委托作出询问笔录,他承认4月10日在某媒体刊登的“整体广告没有批”,同时承认“未经市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负责人的同意,也未经这个部门的许可和同意,是我单位擅自登上的”。 林宏同时承认“汉方清感”广告中称的“日本研究成果”没有依据,“汉方清感对非典型肺炎不起任何作用”,并表示知道广告中将非典型肺炎和汉方清感抗感冒病毒净化液的广告内容混淆在一起。 工商方面胜券在握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冠南商贸经销的“汉方清感”对非典型肺炎没有预防控制作用,但其利用当时非典型肺炎备受关注的群众心理,在报纸和广告传单上作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起到了误导消费者购买其产品的作用。 对于沈河区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市工商局消保处负责人觉得这在情理之中,“我们执法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谁能忍心看消费者被欺骗呢?”而冠南商贸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们的广告并没有虚假宣传,不应当受到处罚,而且工商部门处罚时适用法律不当,我们一定要上诉。” 政策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