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一老汉状告城市执法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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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5日10:27 北方晨报 | |
自认网点门脸合法非违建 不服“未缴费拆除通知书” 本报讯 特派辽阳记者安丹报道 辽阳市的贾连山老汉因不服辽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对自己下达的“未缴费拆除通知书”,一纸诉状将城市管理执法局推上被告席,经过法院一审后,认为自己占理的贾连山老人被判败诉,他再次提起上诉。昨日上午,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百姓状告城市管理执法局的案件。 据介绍,贾连山老人的商业网点位于辽阳市东二道街24号、34号,在1997年8月经文圣区城建局批准装修门脸,并缴费验收。时隔几年后,辽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文圣分局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内多次来到贾连山老人的商业网点,并下达了《违法建筑暂予保留缴费通知书》、《违法建筑未缴费拆除通知书》、《土地有偿使用费缴费通知书》等决定,要求贾连山需按照规定每平方米缴纳1400元钱,否则对其外接网点予以拆除。贾连山认为自己的网点并不是违章建筑,为让城市管理执法局撤销拆除通知书,贾连山老人一纸诉状将辽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告贾连山的外接门脸未经过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因此被告依据城市规划法及辽阳市政府通告作出的拆除通知书,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法院维持辽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的《违法建筑未缴费拆除通知书》,判贾连山败诉。 接到判决后,贾连山老人表示,自己已经向政府申请装饰网点门脸,并按照规定办理一系列手续,还在同年8月后陆续交纳土地有偿使用费,证明自己的门脸是合法的,不应该算是违章建筑。他再次上诉到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 在法庭上,辽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的代理人认为贾连山未经规划部门审批外接网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违建事实成立,同时他们还指出根据辽阳市政府有关文件及通告规定,以往任何部门和单位对违法建筑执收执罚的凭据均不得作为违法建筑保留的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局对其违法建筑拆除是依法行政。 对政府通告中有关以往任何部门和单位对违法建筑执收执罚的凭据均不得作为违法建筑保留的依据的规定,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提出异议,他认为自己的当事人是信赖政府的,并拿出了1997年文圣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占地费收据,用以证明其已按政府要求交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应该认定原告的网点是合法建筑。 据了解,在辽阳市和贾连山老人有着类似经历的市民不在少数,所以这起行政案件的一审、二审都备受关注,其中包括一些省内法律界的知名学者都参加了庭审。法院当庭并未作出宣判。对于此案的最终结果,本报将予以跟踪报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