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刑”酿就的悲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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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5日11:34 云南日报 | |
一个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需要接受处罚,只有司法机关才能认定。因此,即使是惩治地痞无赖也应根据其危害社会的程度,由司法机关量刑执行,而不能由某一个地方组织或某一个家庭来私自执行。可是在现实生活中,“家刑”除害案件在不断发生。请看 儿子常打家人 老父暴力除害 因儿子潘怀奇经常打骂父母,还将爷爷奶奶赶出家门,沾益县盘江乡56岁的农民朱大五和48岁的妻子潘所兰怀疑儿子精神有问题,十分讨厌儿子。 去年7月31日,儿子对母亲又打又骂并砸毁家中窗户后,朱大五夫妻便滋生将儿子整死的念头。当晚22时许,朱大五在妻子潘所兰的配合下,趁儿子进房睡觉后,用绳子、铁丝等把儿子房间的门窗绑住,设好“家牢”,在20余天未提供水和食物的情况下连续“拘禁”儿子,偶尔有好心的邻居亲友送点水或食物给潘怀奇,总被朱大五夫妇骂开。8月24日,朱大五走进儿子房内,用木棒戳儿子的腹部,导致潘怀奇肝脏损伤失血性休克死亡。8月26日,若无其事的朱大五找人掩埋潘怀奇尸体时被警方抓获。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认为,朱大五、潘所兰夫妻因厌恶儿子而采用拘禁、暴力等手段致其子死亡,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共同犯罪中,朱大五实施了主要的犯罪行为,系主犯;潘所兰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鉴于案件事出有因,朱大五又曾有过精神异常史,对2人均可从轻、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朱大五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以同罪判处潘所兰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的判决。受害妻子“毒鼠强”毒丈夫 曲靖市农民陆明方不喝酒时好好的,一喝酒就“发疯”,不是暴打媳妇就是虐待孩子。妻子徐升兰对丈夫的恶行忍无可忍。徐提出离婚,丈夫又不同意,便产生了毒死丈夫以摆脱苦海之念。今年1月5日20时许,见陆在家煮面条吃,徐趁机将事先准备的一包“毒鼠强”投放于陆的碗内,致使丈夫中毒死亡。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徐升兰故意用鼠药将丈夫毒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因其被丈夫长期虐待导致本案的发生,且犯罪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徐升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的判决。点评现实生活中,除上面所举的老人痛除不孝子、妻子恨毒恶丈夫的亲情犯罪外,村民群起铲除地痞流氓等案件也时有发生。私刑行为的动机虽然是为民除害,但结果却触犯了法律。 农村“家刑”案件的屡屡发生,致使被害人成了被告人。就遏制“家刑”案件的蔓延问题,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杨照民说,私刑不被善良的人们认为是违法犯罪,是因为其行为主体除亲情犯罪(亲情犯罪有人认为是“家务事”)外一般不是个人而是群体,行为手段不是权力而是道德或者民意,行为动机不是以权谋私而是为民除害等,使该类犯罪更具有蒙蔽性,因而出现对“为民除害”者上书请愿,甚至要求司法机关减轻或从轻处罚被告等现象。不论是私刑或者是本文称的“家刑”,都与我国的法律相违背,是法制社会不能容许的。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问题上,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脱离司法机关来处置人的生命,无论有什么样的理由,非司法机关都没有这个权力(除正当防卫),即使是死刑犯,也必须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的程序来执行。 对如何遏制私刑案件的发生,杨院长有三个方面的建议。首先是立法机关在立法活动中将公民的权利纳入法律保护范围,对那些危害群众生活,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地痞无赖,要及时绳之以法,给群众一个安定祥和的生产生活环境。其次是司法机关要加大执法力度,切实保护群众的权利,使老百姓告状有路、伸冤有门。特别是对违法犯罪屡教不改者,决不能心慈手软,更不能姑息养奸。最后是进一步强化法制教育,立足防患于未然。一方面要大力开展普法教育活动,引导群众遵纪守法,依法维权;另一方面要积极化解群众之间的矛盾,防止“违法对违法、犯罪对犯罪”案件的发生,将“私刑”消灭在萌芽状态。 鸿雁 李辉(云南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