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酒后洗澡淹死在浴池 浴室赔偿逾18万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5日13:41 新华网 | |
除夕之夜刘某去浴室洗澡,不料倒毙在浴池内,其家人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日前上海南汇法院审结这起诉讼,浴室赔偿死者家属18.1426万元。 今年1月31日晚,家住上海南汇泥城镇的刘某吃过年夜饭后,开车到镇上一家新开张的胜禧浴室洗澡。大年夜,搓背、按摩的工人大多回家了,加上浴客不多,浴室显得较冷清。浴室工作人员奚某与刘某相识,发现前来洗澡的刘某喝过酒,与刘聊了会儿,便安排刘到浴 当晚9时许,刘某的父亲和刘某的姐夫薛某也到该浴室洗澡。他们进入浴池时,薛某与在男浴区工作的宋某等发现刘某趴在浴池水中,立即将刘某拖出浴池,其他工作人员闻讯迅即赶过来,众人将刘某拖至更衣室,掐其人中,并做人工呼吸。刘某的姐夫开车将刘某送往镇卫生院抢救,但未能挽回刘某生命。上海市公安局2月2日对刘某做了尸检,确认刘某在胜禧浴室洗澡时发生溺水事故,因吸入性窒息死于浴池中,全身无外来暴力性损伤,心血中乙醇含量为197.6mg/100ml。 因双方对刘某死亡的责任、损失的赔偿等问题认识不一,刘某家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胜禧浴室赔偿刘某家人由此遭受的损失44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可以认同浴室认为的其没有对醉酒者尽有特定保护义务的观点,但刘某在浴池溺水死亡有一个持续过程,直至其他浴客才发现,证明浴室工作人员没及时发现,丧失了在第一时间将险情消除并使消费者得到及时救治的机会,浴室不能推卸对消费者的一般安全保障义务。根据尸检报告,刘某因严重醉酒导致洗澡时丧失辨别能力,也是他在水深不超过75厘米的浴池内发生事故的原因。据此,可适当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刘某家人还提出浴室未领营业执照便开业,有违有关法律规定,但其违反的是相应行政管理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限于有关部门的处罚。因没证据证明浴室未取得营业执照系因为浴室存有安全隐患,刘某家人这一要求的依据不充分。法院确定刘某家人的合理损失为259180元,作出浴室方承担其中70%,即181426元的判决。(来源:新闻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