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认为:车被公安错扣,车主可索赔(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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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5日15:22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车子因公安查案被扣押五年,返还后,七成新的车子却面临报废。律师认为:车被错扣,车主可索赔 读者点题 广州的吴先生是一家国营企业的干部。近日,他给《今日说法》版来电说,他在1991年4月份,为了方便上下班,通过朋友小林介绍,以当时来说一笔不算小的开销购买了一辆进口摩托车。为安全起见,吴先生将购车的发票和各种证件妥当地保存下来。谁知,新车刚办完牌还没有上路,公安人员就上门了。 没上路就被扣五年 吴先生告诉我们,1991年6月份的一个晚上,公安人员来到他家。原来,介绍他买车的小林涉及一宗特大盗窃案件,公安怀疑吴先生的摩托车也是赃物之一,要求将摩托车扣押接受审查。鉴于这特殊原因,吴先生虽不愿意但也只得同意。 摩托车被扣后给他带来诸多不便,他不得不继续过挤公交车的生活。吴先生称,他多次找公安机关交涉,但是对方答复没有结案。于是吴先生只好重新购置了一台女装摩托用以代步。事隔五年直到1996年,吴先生听闻案子已经结案,他就写信去公安局信访组投诉,公安局才出具证明证实吴先生的车是清白的,正式将车发还。 七成新却面临报废 等待了五年之后,从1996年起,吴先生就驾驶这辆摩托车开始上下班。由于仅作为他个人上下班的代步用具,车子损耗很小,七年下来只开了不到四万公里,至今还保有七成新,他想着再用十年也不成问题。 但今年年初,吴先生犯愁了。原来他从朋友处了解到,《广州市摩托车报废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广州市的摩托车最长只能使用13年。也就是说,从办证的1991年5月13日算起,到2004年5月,吴先生的摩托车就要跟自己说再见了。 吴先生多次往公安局跑,要求对方延长自己摩托车的使用年限,但对方都以按照国家规定办事为由拒绝了。现在吴先生的车已经被当作即将报废车辆处理,每半年就要审批一次,十分不便。这个月刚年审回来,摩托车的总评合格。但是如果问题无法解决,这辆七成新的摩托车就要在明年5月报废了。 找公安车管未能解决 吴先生看着自己的还很新的摩托车,非常不舍。他在今年2月,向公安分局和市车管所反映了情况。吴先生说,公安分局给他的答复是扣车是事实,办案扣押是合法以及符合法律程序的,至于要求补回扣押五年的使用期很难办,因为公安部门不是车辆管理部门。 于是,吴先生又来到市车管所。市车管所答复他说造成这台摩托车少行驶五年时间的责任不在车管所,而车管所只是政府政策的执行者,无权改变政府的规定,现在尚没有出台处理这类情况的条规,建议他回公安分局解决这个问题。 吴先生觉得两个部门给的结果都没有解决这五年时间的损失,上访也仅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吴先生心有不甘,他说他曾经看过一则新闻,某地公安抓了一个犯人并将其关押了八年,后来案件查明之后,才知道抓错人,对方出狱后将公安告上法庭,最后公安败诉,赔偿对方几十万元损失费。吴先生认为摩托车本来是能使用13年的,但却给公安局错扣了5年,一个人被蒙冤入狱能获赔,那么摩托车无辜被扣是不是也能得到赔偿? 律师说法 公安有权扣车 广东某律师事务所胡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人员在搜查中发现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各种物品,应当扣押。因此,如果基于调查案件需要,公安机关有权扣押涉嫌犯罪事实的包括摩托车在内的各种物品,作为证据使用或当作赃物处理。所以说,公安机关在1991年因为查案扣车,是有根据的。 同时,该法对扣押物品作出了以下几项限制性规定:扣押的物品必须与案件有关;扣押物品时应当出具扣押清单;对于扣押的物品,要妥善处理或者封存;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兀Φ痹谌漳诮獬垩海⒔豢畚锲饭榛刮镏鳌S捎诟梅ú⒚挥泄娑ā安槊鳌钡氖奔湎拗疲虼耍褪导什僮鞫裕槊魇奔湟话悴坏贸儆谡觳橹战嶂眨畛僭虿坏贸儆诎讣芯錾е铡? 吴生有权索赔 胡律师说,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使侦查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对财产采取扣押措施的,受害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其中,行使侦查职权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在本案吴先生可以先向扣押了他的摩托车的公安分局提出赔偿申请;按规定公安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如果逾期不予赔偿或吴先生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吴先生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或吴先生不满意复议决定的,可在期限届满或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赔偿的方式包括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以及赔偿损失等。 有无过期是关键 胡律师提醒到,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可能涉及的“违法”之处有两点:其一,实体违法,将与案件“无关”的摩托车扣押;其二,程序违法,未依法“及时”将摩托车归还车主。到目前为止,由于公安局已就其中的实体问题在1996年通过“证明”的方式予以确认,但该证明中是否涉及程序违法问题,尚不得知,如果该“证明”中未对程序违法问题作出确认,则本案应没过诉讼时效,吴先生可请求相关机构先就该程序违法行为进行确认。否则,此案可能就过了时效期。 (金陵/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