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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频会网友夫要离婚因中止妊娠诉讼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5日16:04 北京晚报

  刘某(女)与李某(男)系初中同班同学,并在高中确立恋爱关系,2002年夏,两人大学毕业后即在家人的支持下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感情较好,却因网恋导致婚姻危机,2003年春,刘某开始迷恋上网聊天,并谈了一网恋男友,不能自拔,辞去工厂工作,并开始偷偷约会网友。李某诉于法院,要求与刘某离婚。27日上午,该案在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审理,因刘某于近日中止妊娠,且坚决不同意离婚,法庭当庭裁定驳回了原告李某的离婚请求。

  庭审中刘某对原告李某在诉状中所陈述的自己网恋一事予以承认,但认为两人感情一直很好,为了维持家庭,不同意离婚。同时刘某提出,她在接到诉状的第二天到医院检查,证明已怀孕,但因心理压力致身体素质差,孩子没有保住,已于近日流产,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不应受理李某的离婚诉讼。李某对刘某怀孕及流产一事予以认可,但认为刘某贪网恋并频会网友,已构成重大过错,法院应判决离婚。

  法院在查明上述事实的基础上认为,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是对男方诉权的限制,且刘某的行为尚构不成婚姻法上所讲的女方有重大过错,而刘某又坚决不同意离婚,为了保护特殊时期妇女的合法权益,遂作出上述裁定。杜晓峰

  包律师点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的要求,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处分实体权利需要通过处分诉讼权利来实现,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处分民事实体权利的前提,是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关于离婚的问题,法律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但是,婚姻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而且是禁止性规定,也是为了保障妇女在特殊时期的合法权益,因此,婚姻当事人必须在符合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下,才能向人民法院主张实体权利。本案中,由于原告在被告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提出离婚起诉,违背了《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禁止性规定,故不具有民事诉讼上的权利,也就无权主张离婚这一民事实体权利。魏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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